原告蔡立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浠水縣。委托訴訟代理人余劍波,湖北邦法律師事務所。委托訴訟代理人朱震,湖北邦法律師事務所。被告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qū)。被告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武昌區(qū)。被告湖北中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縣巴河鎮(zhèn)一多大道8號。法定代表人鄭愛紅。
原告蔡立志與被告童某、邵某、湖北中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原告蔡立志于2018年9月20日申請變更訴訟請求為主張借款利息120000元,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蔡立志申請撤回對被告童某、邵某、湖北中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蔡立志撤訴。案件受理費2700元,減半收取計1350元,由原告蔡立志負擔。
審判員 夏新剛
書記員:曹琦節(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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