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白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競秀區(qū),現住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領岐,河北佳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競秀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莊會新,河北嘉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保定市富某物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區(qū)金霞別墅F202-1-602,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605713165382N。
法定代表人:李劍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XX,女,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倩,女,該公司員工。
原告蔡白某與被告許某某、保定市富某物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某物業(yè)公司相鄰關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蔡白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領岐、被告許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莊會新、被告富某物業(yè)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XX、孟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蔡白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許某某賠償蔡白某各項財產損失28112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鑒定費。事實和理由:蔡白某與許某某系金迪花園小區(qū)六組團6單元上下層相鄰業(yè)主。2018年2月27日蔡白某接到富某物業(yè)公司電話,稱其家中有水淹情況,隨后趕到家中,發(fā)現屋內多處漏水、家具浸泡,導致影視墻全部脹裂損毀、乳膠漆大面積脫落、五斗櫥及寫字臺等因浸泡鼓包變形、室內門因膨脹變形無法開關、踢腳線大部分膨脹開裂變形,造成各項財產損失28112元。后通過富某物業(yè)公司了解到許某某家中暖氣管道存在改動,漏水點即在改動之處,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后蔡白某方多次找許某某協(xié)商無果。
許某某辯稱,對于蔡白某的損失,蔡白某與富某物業(yè)公司在管理中的失職對蔡白某損失擴大存在過錯應依法承擔責任,認為富某物業(yè)公司應承擔50%的責任。
富某物業(yè)公司辯稱,1、該公司不是適格被告,本案的案由是相鄰權糾紛,原因是許某某侵犯了蔡白某的財產權,他們之間具有相鄰關系,富某物業(yè)公司與蔡白某、許某某之間是物業(yè)服務合同關系,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富某物業(yè)公司沒有侵犯蔡白某的財產,蔡白某是針對許某某的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2、本案事實是在2018年2月26日傍晚富某物業(yè)公司接到502室業(yè)主電話知道跑水事件,此次跑水是因為許某某私自更換的暖氣質量不合格所引起的,501室損失的擴大也是因為許某某接到電話后沒有立即趕回所造成的。暖氣片在許某某私人住宅中,富某物業(yè)公司無權入內處理。根據合同約定富某物業(yè)公司只是供暖工作的代管單位,且并不知道許某某是否在601室居住。富某物業(yè)公司臺賬記載許某某6年未交物業(yè)費,4年未交取暖費,本身已構成違約,許某某對501室構成侵權后主張富某物業(yè)公司承擔賠償義務,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征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確定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許某某、富某物業(yè)公司是否應賠償蔡白某各項財產損失28112元。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對蔡白某提交的房屋產權證,編號1、4、8、10、11、12、15、16、22號的照片九張;富某物業(yè)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高新區(qū)供熱改造告知書復印件、現場照片,各方當事人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蔡白某提交的財產損失情況照片22張,富某物業(yè)公司對其真實性無異議,許某某提出編號1、4、8、10、11、12、15、16、22號以外的照片當時沒有看到。經審查認為,許某某提出部分照片其未見過,并未對照片的真實性明確反對或提出異議,富某物業(yè)公司在蔡白某家被水淹后到過現場,故本院對富某物業(yè)公司的質證意見予以采信,對上述照片的真實性依法予以認定。
2、許某某提交的錄音文字資料,蔡白某對其真實性無異議,富某物業(yè)公司主張記錄為節(jié)選,前后不對應。經審查認為,該份錄音資料系整理的文字資料,沒有錄音原始載體,對其真實性依法不予采納。
3、許某某提交的富某物業(yè)公司對許某某電表記錄,富某物業(yè)公司對其真實性無異議,蔡白某主張為復印件不發(fā)表意見。經審查認為,富某物業(yè)公司作為物業(yè)單位對許某某家用電情況是知情的,故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依法予以認定。
4、富某物業(yè)公司提交的工作日志,蔡白某對真實性未提出異議,許某某對2.26日的記載工作日志內容不認可。經審查認為,工作日志載明的2018年2月27日接到業(yè)主電話發(fā)現漏水與富某物業(yè)公司答辯中自述2018年2月26日接到業(yè)主電話相矛盾,故對工作日志的真實性依法不予采納。
5、審理過程中本院委托河北中宇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金迪花園六組團6單元501室的財產損失進行評估,該公司作出的中宇華評報字[2018]第059號資產評估報告書及鑒定費票據,蔡白某、富某物業(yè)公司對其真實性均無異議,許某某提出評估標準報告不詳細,未做相應陳述與記錄。經審查認為,該評估報告書系本院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委托有資質機構作出,所依據的證據經訴訟各方質證并進行了現場勘查,對其客觀真實性依法應予認定;鑒定費票據系正規(guī)增值稅發(fā)票,對其真實性依法予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理認定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蔡白某系金迪花園六組團6單元501室房屋所有權人,許某某系金迪花園六組團6單元601室房屋所有權人,富某物業(yè)公司為金迪花園小區(qū)提供物業(yè)管理服務。金迪花園六組團6單元501室與601室上下層相鄰。2018年2月27日,蔡白某接到富某物業(yè)公司通知可能漏水,隨后趕到家中發(fā)現有水淹情況,致使金迪花園六組團6單元501室房屋及物品被泡,后發(fā)現許某某的金迪花園六組團6單元601室房屋暖氣管道處為漏水點。
審理過程中,本院委托河北中宇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蔡白某的金迪花園六組團6單元501室房屋被上述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進行評估,該公司2018年9月30日作出的中宇華評報字[2018]第059號資產評估報告書載明,金迪花園六組團6單元501室房屋的損失在2018年2月27日評估基準日的市場價值為28112元。該次評估蔡白某預付評估費2000元。
本院認為,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guī)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蔡白某所有的金迪花園六組團6單元501室房屋被水淹所造成的損失系許某某所有的金迪花園六組團6單元601室房屋的暖氣管道漏水所致,造成的財產損失價值評估為28112元,故蔡白某要求許某某賠償損失28112元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其次,許某某名下的金迪花園六組團6單元601室房屋的漏水暖氣管道位于其房屋內部,許某某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該管道管理責任在富某物業(yè)公司,亦未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富某物業(yè)公司在本案中存在過錯,故根據現有證據其主張富某物業(yè)公司在本案中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許某某應賠償蔡白某各項財產損失28112元并支付鑒定費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第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許某某賠償蔡白某各項財產損失28112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二、保定市富某物業(yè)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2元,鑒定費2000元,均由許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在遞交上訴狀后七日內,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逾期未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的,視為放棄上訴權,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二審案件受理費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收款人: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銀行保定西城支行,開戶賬號:10×××07。當事人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后,請在銀行轉賬憑證原件上注明各方當事人姓名、名稱、一審裁判文書案號,并將該銀行轉賬憑證原件遞交我院案件承辦人員或書記員,由當事人自行復印、保存銀行轉賬憑證復印件。
審判員 谷莉
書記員: 李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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