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
鄒某某
程鋼(湖北大冶義誠法律服務所)
聶文江
汪全會
黃某某
張波(湖北維佳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
彭君
原告蔡某某。
原告鄒某某,系原告蔡某某之妻。
上述二
原告之
委托代理人程鋼,大冶市義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上述二
原告之
委托代理人聶文江,特別授權。
被告汪全會。
被告黃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波,湖北維佳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梅州市江南路45號。
負責人吳建尤,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彭君,該公司職員,特別授權。
原告蔡某某、鄒某某訴被告汪全會、黃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財保梅州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蔡某某、鄒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程鋼、聶文江,被告汪全會,被告黃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波,被告財保梅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蔡某某、鄒某某舉證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擬證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實;
2、《火化證明》一份,擬證明受害人蔡莎莎死亡的事實;
3、虬川社區(qū)居委會和金牛派出所聯(lián)合出具的《證明》一份,擬證明原告蔡某某、鄒某某與受害人蔡莎莎之間身份關系的事實;
4、《公安信息網駕機動車查詢記錄》一份,擬證明粵M×××××號小汽車所有人為被告黃某某的事實;
5、《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二份,擬證明事故車輛投保的事實;
6、交通費票據五十二張(合計金額6200元)、住宿費發(fā)票六張(合計金額10626元),擬證明交通費、住宿費的損失情況。
被告汪全會辯稱:我對本次交通事故事實無異議。事故車輛系被告黃某某所有,我向他借用該機動車所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愿意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汪全會未向本院提交其他證據。
被告黃某某辯稱:我對本次交通事故經過無異議,但對責任認定表示異議。事故發(fā)生后,交警部門未對汪全會飲酒進行檢測,即作出酒駕的認定不應采信。我盡到了安全注意義務,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黃某某向本院提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一份、《機動車輛保險單》一份,擬證明事故車輛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事實。
被告財保梅州分公司辯稱:本次事故因駕駛員汪全會酒駕導致二人死亡,我公司可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依法按比例承擔先行墊付的賠償責任。本案審理結束后,我公司將依法向汪全會行使追償權。由于駕駛人飲酒,且事故發(fā)生后逃離現(xiàn)場,均屬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故我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財保梅州分公司向本院提交《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一份,擬證明酒駕和肇事逃逸屬于責任免除的情形。
經庭審質證,被告汪全會對原告蔡某某、鄒某某提交的證據無異議。被告黃某某、財保梅州分公司對原告蔡某某、鄒某某提交的證據1、2、3、4、5無異議;對證據6的關聯(lián)性表示異議。原告蔡某某、鄒某某,被告財保梅州分公司對被告黃某某提交的證據無異議。原告蔡某某、鄒某某,被告黃某某對被告財保梅州分公司提交的證據合法性及證明力表示異議。
本院認證:對雙方無異議的證據,予以確認。對原告蔡某某、鄒某某提交的證據6,可酌情認定5000元。對被告財保梅州分公司提交的證據,責任免除條款應當由保險人向投保人提示說明,未經提示說明的,其證明力不予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汪全會駕駛機動車致原告蔡某某、鄒某某之女蔡莎莎死亡。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汪全會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故原告請求侵權人汪全會賠償損失的理由成立,本院應予支持。因汪全會駕駛的機動車屬被告黃某某所有,黃某某在明知汪全會飲酒的情況下將車輛借其使用。故黃某某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黃某某提出酒駕認定不應采信的抗辯理由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財保梅州分公司是事故車輛的保險人,首先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其次應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財保梅州分公司提出商業(yè)三者險責任免除的抗辯理由證據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對原告主張賠償損失的項目及數額,經審查認定:死亡賠償金497040元(24852元/年×20年)、喪葬費21608.50元(43217元/年÷2)、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50000元、交通住宿費酌定5000元,合計人民幣573648.50元。黃某某、汪全會在事故發(fā)生后給付的賠償款,應予扣減。由于本次事故造成兩名受害人死亡,財保梅州分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對各受害人應按50%比例賠付;黃某某、汪全會給付的賠償款,亦應按50%比例扣減。黃某某、汪全會二人在本次事故中按其過錯程度,各負50%的責任。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㈢項、第十六條 ?、第十八條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向原告蔡某某、鄒某某賠償損失人民幣305000元(交強險55000元、商業(yè)三者險250000元);
二、被告汪全會向原告蔡某某、鄒某某賠償損失人民幣228574.25元(518648.50元×50%-61500元÷2);
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向被告黃某某返還墊付款人民幣3175.75元(12500元-9324.25元);
四、駁回原告蔡某某、鄒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付款項,定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付清。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455.32元,由原告蔡某某、鄒某某負擔1000元,被告汪全會負擔6618.72元,被告黃某某2836.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455.32元,款匯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團城山支行,戶名:法院訴訟費匯繳財政專戶。帳號:17-154101040002529。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汪全會駕駛機動車致原告蔡某某、鄒某某之女蔡莎莎死亡。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汪全會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故原告請求侵權人汪全會賠償損失的理由成立,本院應予支持。因汪全會駕駛的機動車屬被告黃某某所有,黃某某在明知汪全會飲酒的情況下將車輛借其使用。故黃某某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黃某某提出酒駕認定不應采信的抗辯理由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財保梅州分公司是事故車輛的保險人,首先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其次應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財保梅州分公司提出商業(yè)三者險責任免除的抗辯理由證據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對原告主張賠償損失的項目及數額,經審查認定:死亡賠償金497040元(24852元/年×20年)、喪葬費21608.50元(43217元/年÷2)、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50000元、交通住宿費酌定5000元,合計人民幣573648.50元。黃某某、汪全會在事故發(fā)生后給付的賠償款,應予扣減。由于本次事故造成兩名受害人死亡,財保梅州分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對各受害人應按50%比例賠付;黃某某、汪全會給付的賠償款,亦應按50%比例扣減。黃某某、汪全會二人在本次事故中按其過錯程度,各負50%的責任。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㈢項、第十六條 ?、第十八條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向原告蔡某某、鄒某某賠償損失人民幣305000元(交強險55000元、商業(yè)三者險250000元);
二、被告汪全會向原告蔡某某、鄒某某賠償損失人民幣228574.25元(518648.50元×50%-61500元÷2);
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向被告黃某某返還墊付款人民幣3175.75元(12500元-9324.25元);
四、駁回原告蔡某某、鄒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付款項,定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付清。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455.32元,由原告蔡某某、鄒某某負擔1000元,被告汪全會負擔6618.72元,被告黃某某2836.60元。
審判長:余硯文
審判員:方琳
審判員:靳曉雯
書記員:陳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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