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安徽德明石油化工設備有限公司技術總監(jiān),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倩怡,黑龍江恒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哈爾濱天源石化工程公司技術員,住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原告蔡某某與被告劉某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蔡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倩怡、被告劉某某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蔡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劉某某立即支付欠款本金25000元;2.請求判令劉某某立即支付自2017年9月2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本金25000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應當給付的利息;3.本案訴訟費由劉某某承擔。事實和理由:蔡某某系黑龍江省華之譽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之譽公司)的股東,享有公司5%的股權。2015年10月7日,經(jīng)蔡某某與劉某某協(xié)商,蔡某某將其所持有的5%公司股權轉讓給劉某某,雙方約定轉讓金為25000元,于2017年9月1日之前全部給清。雙方達成一致后,蔡某某將出資憑證給付劉某某,劉某某為蔡某某出具25000元欠條一份。但約定給付期限到期后,經(jīng)蔡某某多次催要,劉某某均以各種理由推脫,拒絕履行支付義務,其行為已嚴重損害了蔡某某的合法權益,故蔡某某訴至法院。
劉某某辯稱,一、蔡某某稱其是華之譽公司的股東,劉某某有異議,劉某某需要看蔡某某的持股憑證;二、當時劉某某是給蔡某某打的欠條,但是蔡某某沒有將股份轉交給劉某某,需要到工商局去轉讓股權;三、蔡某某說把出資憑證給了劉某某,劉某某沒有收到;四、劉某某2015年支付蔡某某8000元,已經(jīng)按了手印,蔡某某沒有給劉某某任何股權轉讓的手續(xù);五、劉某某在簽訂欠條時受到了蔡某某和蔡某某的配偶的語言威脅,劉某某的愛人聲稱要去天源石化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單位鬧。不同意蔡某某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蔡某某提交的證據(jù)A1欠條,能證明2015年10月7日劉某某為蔡某某出具欠條,載明“本人同意購買蔡某某所持有的黑龍江省華之譽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5%股份,價值25000元整,本人在2017年9月1日前將蔡某某的5%黑龍江華之譽科技公司股份全部購買完成,2017年9月1日前錢款兩清,此條經(jīng)雙方同意,簽字生效。實際購買記錄以收條和購買記錄為準。(1)第一次購買記錄:2015年10月7日購買1.6%股份,價值8000元整?!彪p方在欠條上簽字捺印。2.蔡某某提交的證據(jù)A2收據(jù),能證明2015年1月16日,蔡某某向華之譽公司交付25000元,華之譽公司為蔡某某出具收據(jù),載明“收款單位:蔡某某,收款方式:現(xiàn)金人民幣25000元,收款事由:購股資金共5股5%,占總股5%?!眲⒛衬匙鳛槿A之譽公司的經(jīng)手人在收據(jù)上簽字,收據(jù)加蓋華之譽公司財務專用章。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經(jīng)全國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查詢,華之譽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19日,注冊資本50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關玉霞,股東(發(fā)起人)有程海濱、徐都、徐雷、劉洋、王立強、周巖、關玉霞,關玉霞擔任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jīng)理,周巖擔任監(jiān)事。2015年5月29日華之譽公司進行投資人變更登記,變更前關玉霞50%、周巖25%、王凱達25%,變更后關玉霞、周巖、王立強(新增)、劉洋(新增)、徐雷(新增)、徐都(新增)、程海濱(新增)。劉某某是關玉霞之子、劉洋的哥哥。
2015年1月16日,蔡某某向華之譽公司交付25000元,華之譽公司為蔡某某出具收據(jù),載明“收款單位:蔡某某,收款方式:現(xiàn)金人民幣25000元,收款事由:購股資金共5股5%,占總股5%?!眲⒛衬钞敃r是華之譽公司的員工,劉某某作為華之譽公司的經(jīng)手人在收據(jù)上簽字,收據(jù)加蓋華之譽公司財務專用章。
2015年10月7日劉某某為蔡某某出具欠條,載明“本人同意購買蔡某某所持有的黑龍江省華之譽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5%股份,價值25000元整,本人在2017年9月1日前將蔡某某的5%黑龍江華之譽科技公司股份全部購買完成,2017年9月1日前錢款兩清,此條經(jīng)雙方同意,簽字生效。實際購買記錄以收條和購買記錄為準。(1)第一次購買記錄:2015年10月7日購買1.6%股份,價值8000元整?!彪p方在欠條上簽字捺印。之后,劉某某未返還尚欠蔡某某17000元。
本院認為,2015年1月16日蔡某某向華之譽公司支付25000元,購買華之譽公司5%的股份時,華之譽公司已經(jīng)設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此時蔡某某購買華之譽公司的股權,應當向華之譽公司的股東購買,且應當經(jīng)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蔡某某購買華之譽公司的股權并未經(jīng)過上述程序,蔡某某與華之譽公司簽訂的該股權轉讓協(xié)議無效,不能產(chǎn)生股權變動,蔡某某不能取得華之譽公司的5%股權,華之譽公司收取蔡某某25000元屬于不當?shù)美?,蔡某某有權向華之譽公司主張返還。
關于2015年10月7日蔡某某將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的5%股權轉讓給劉某某,并約定劉某某于2017年9月1日前向蔡某某付清股權對價款。本院認為,2015年1月16日蔡某某向華之譽公司支付25000元時,劉某某是華之譽公司的員工,又是經(jīng)手人,且是華之譽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子,對于蔡某某受讓華之譽公司股權的經(jīng)過完全知悉,在此情況下,劉某某仍同意出資25000元回購蔡某某的5%股權,應視為蔡某某與劉某某之間所約定的交易內容為蔡某某對華之譽公司所享有的財產(chǎn)性權益。盡管蔡某某在客觀上并不具備向劉某某交付華之譽公司5%股權的可能,但蔡某某對華之譽公司所享有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并未喪失,劉某某以合理的對價回購該權益,應當認定雙方約定有效。雖然蔡某某與劉某某磋商的交易內容為公司“股權”,但考慮到當事人的法律素養(yǎng)和行為目的,足以還原其真實意思表示的內容為對華之譽公司所享有的財產(chǎn)性權益,如片面強調文字表述的文義,將有違當事人的真實本意,且所得結論對蔡某某顯失公允。劉某某不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返還蔡某某17000元,并賠償逾期未返還17000元的利息損失。蔡某某訴請劉某某返還25000元,因2015年10月7日欠條載明第一次購買價值8000元已經(jīng)完成,故本院支持17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蔡某某訴請劉某某支付自2017年9月2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本金25000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本院支持以本金17000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劉某某向蔡某某返還17000元;
二、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劉某某向蔡某某支付自2017年9月2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自動履行期限內實際給付之日止,以本金17000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董益峰
書記員: 梁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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