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
游大軍
向某某
孫某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曾都支公司
王顯(湖北神農(nóng)律師事務所)
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游大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曾都支公司,住所地:隨州市舜井大道49號。
負責人陳大志,系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顯,湖北神農(nóng)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蔡某某訴被告向某某、孫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曾都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訴訟費用300元由原告蔡某某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訴訟費用300元由原告蔡某某承擔。
審判長:周緒春
審判員:楊緒文
審判員:劉曉地
書記員: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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