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
黃海龍(黑龍江智勝律師事務所)
大慶天旸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
原告蔡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黃海龍,黑龍江智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大慶天旸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慶市薩爾圖區(qū)東風新村經三街5號616室。
法定代表人韓成剛,職務總經理。
原告蔡某某與被告大慶天旸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鄧作君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蔡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黃海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大慶天旸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為被告提供勞務,雙方雖未簽訂雇傭合同,但形成了事實上的雇傭關系,且被告為原告出具了欠條,證實欠原告工資13000元的事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勞動報酬支付工資合法有據,本院依法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視為放棄庭審答辯和質證的權利,本院依據已查明的事實,依法裁判。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大慶天旸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蔡某某工資款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25元減半收取62.50元、郵寄費44元均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為被告提供勞務,雙方雖未簽訂雇傭合同,但形成了事實上的雇傭關系,且被告為原告出具了欠條,證實欠原告工資13000元的事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勞動報酬支付工資合法有據,本院依法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視為放棄庭審答辯和質證的權利,本院依據已查明的事實,依法裁判。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大慶天旸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蔡某某工資款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25元減半收取62.50元、郵寄費44元均由被告承擔。
審判長:鄧作君
書記員: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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