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劉運發(fā),黑龍江慶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本院在審理原告蔡某某與被告李某法定繼承糾紛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蔡某某以向法院提供的證據(jù)不足為理由,申請撤訴,其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486.00元,減半收取743.00元由原告負擔。
代理審判員 張 君
書記員:劉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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