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武昌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龔海濱,湖北天賦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被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隨州市。
原告蔡某與被告彭某某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原告蔡某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彭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蔡某申請理由正當(dāng),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蔡某撤回對被告彭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675元,減半收取由原告蔡某負擔(dān)。
審 判 長 王保東 人民陪審員 鄧義山 人民陪審員 陳義國
書記員:蔣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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