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某,男,生于1975年2月8日,漢族,湖南省龍山縣人,住龍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包丁海,男,生于1976年8月18日,漢族,湖南省龍山縣人,住龍山縣。
被告:沈某某,男,生于1982年7月29日,漢族,湖北省天門市人,住來鳳縣。
被告:何芝運,女,生于1978年12月28日,漢族,湖北省來鳳縣人,住來鳳縣。系被告沈某某之妻。
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學富,湖南湘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蔡某某訴被告沈某某、何芝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袁志平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12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蔡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包丁海、被告何芝運及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學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蔡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一、請求法院對本案的二個門面裝修進行評估,所有損失以評估為準;二、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因門面無法正常經(jīng)營所造成的店面加盟、誤工和經(jīng)營損失;三、本案的訴訟費、評估等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23日原告租賃被告沈某某位于龍山縣××鎮(zhèn)××國道(城中加油站對面)的金領公寓1、2號門面,便于同日原告與被告沈某某簽訂了門面租賃合同書,約定門面租賃期限為三年,每年門面租金為5萬元,三年內門面租金不漲價。原告租賃被告沈某某的門面后便對所租賃的兩個門面進行了全面裝修并加盟,原告將兩個門面剛裝修完后就開始經(jīng)營海鮮餐廳。原告僅經(jīng)營近一年時間就于2018年8月24日接到來鳳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將被告沈某某、何芝運所屬位于湖南省××鎮(zhèn)××國道(城中加油站對面)的金領公寓1、2號門面作價人民幣900000元交付給來鳳縣海玉金鑫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用以抵所欠債務。于是原告的海鮮餐廳被迫停止營業(yè),無法再正常經(jīng)營,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誤工經(jīng)營損失。原告從執(zhí)行裁定書中得知其所租賃二被告的1、2號門面已于2015年5月14日就被來鳳縣人民法院查封,而被告沈某某卻故意將1、2號門面被法院查封的事實隱瞞,還出租給原告并簽訂了三年租期的租賃合同拒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也已收取了租金,造成原告對該兩間門面進行了全面裝修,其裝修費用就達一二十多萬元。綜上所述,因被告故意隱瞞該兩間門面已被來鳳縣法院查封的事實,導致原告對該兩間門面裝修和停止經(jīng)營的誤工和經(jīng)營損失,為此,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被告沈某某、何芝運辯稱,1、門面確于2015年已經(jīng)查封,但是沒有貼封條,查封之后,沈某某與儲慧瓊有債務糾紛,沈某某委托儲慧瓊將門面租出去收取租金用于抵沈某某欠儲慧瓊的錢,法院同意了的,儲慧瓊租了一年未將門面租出去,然后沈某某本人也住到了本案爭議的門面去了,儲慧瓊也同意了的。因為門面沒有貼封條,被告沈某某不清楚是否能租,所以就將門面租給了蔡某某了。2、原、被告雙方形成了實質上的租賃關系,原告的裝修經(jīng)營由原告自己決定,裝修及經(jīng)營風險由自己承擔。3、合同雖然簽了三年,雙方履行合同已達一年之久,即使查封,原告方并沒有停止經(jīng)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也沒有阻止其經(jīng)營。4、2018年8月24日,來鳳縣法院執(zhí)行裁定書385號裁定本案涉及門面由小額貸款公司所有,但根據(jù)買賣不破租賃的司法原則,并不影響其租賃和經(jīng)營,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應當不予支持。5、原告對裝修損失進行了鑒定,被告會在質證階段發(fā)表意見。6、關于加盟費與本案無關,因為加盟是在租門面之前就加盟的,加盟不是租賃引起的,因此,加盟費與本案無關。至于誤工費和經(jīng)營損失與本案無關,經(jīng)營是自負盈虧,與租賃無關,所以這項訴訟請求應當不予支持。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和抗辯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原告蔡某某提交的證據(jù)為來鳳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裁定書一份、租賃合同一份、尚滋味加盟服務合同復印件一份、評估報告書一份、鑒定費發(fā)票一張;被告沈某某、何芝運提交的證據(jù)為原告與被告的微信聊天記錄共計十二頁、來鳳縣人民法院對蔡某某的詢問筆錄一份。
對于原、被告雙方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關于雙方有異議的證據(jù),經(jīng)審查,關于原告提交的尚滋味加盟服務合同一份,該合同系復印件,未提交原件予以核實,同時該合同中涉及到的加盟費,原告是否交納,無相關證據(jù)證實,因此,本院對其證明目的不予認可;關于原告提交的評估報告書一份,被告對其有異議,但是被告未向本院申請重新鑒定,同時審查該評估報告書,該鑒定機構具有相關鑒定資質,且鑒定機構也是依據(jù)相關法律作出的評估報告,因此,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評估報告書予以認可;關于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從其內容來看系被告向原告索要租金的內容;關于被告提交的來鳳縣人民法院對蔡某某的詢問筆錄,因有法院的公章,因此,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采信。
經(jīng)審理查明,來鳳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鄂來鳳民初字第00326—1號民事裁定書,依法對被告沈某某、何芝運所屬位于湖南省××鎮(zhèn)××國道(城中城加油站對面)的金領公寓1、2號門面進行了查封。2017年8月23日,原告蔡某某(乙方)與被告沈某某(甲方)簽訂一份《門面租賃合同書》,雙方約定:“乙方欲租用甲方位于209國道門面2個經(jīng)營,為維護甲乙雙方的共同權利,經(jīng)甲、乙雙方共同協(xié)商,特立此協(xié)議如下:1、甲方以每年五萬元整租金租給乙方,且三年租金不變,租金以一年一付方式支付給甲方,三年期滿后以乙方續(xù)租為優(yōu)先。三年期滿后根據(jù)周邊租金價格的浮動進行調整,不得隨意亂加租金。2、乙方投資裝修經(jīng)營后,在租金期間乙方有權轉讓給他人經(jīng)營,但無權拆除裝修或無故損壞裝修?!薄T娉凶庠撻T面后便對門面進行了裝修。2017年8月29日來鳳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人員找到原告蔡某某,告知其所租門面已經(jīng)被來鳳縣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當時原告還在繼續(xù)裝修中。2018年8月24日,來鳳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2827執(zhí)385號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將被告沈某某、何芝運所屬位于湖南省××鎮(zhèn)××國道(城中城加油站對面)的金領公寓1、2號門面作價人民幣900000元,交付給申請執(zhí)行人來鳳縣海玉金鑫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用以抵償所欠債務、執(zhí)行費、評估費等。
另查明,原告蔡某某已經(jīng)向被告沈某某交納了一年的租金。2018年11月13日,原告蔡某某向法院申請對所租門面進行裝修、設施、設備等價值鑒定,湖北循其本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鄂循價鑒[2018]第02027號評估報告書,其評估價值為58264.00元。原告蔡某某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請撤訴,本院于2018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8)鄂2827民初2326號民事裁定書,原告撤訴后又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被告沈某某在與原告蔡某某簽訂《門面租賃合同書》時未告知原告其所屬房屋已于2015年被來鳳縣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事實,2017年8月29日來鳳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人員找到原告蔡某某,告知其所租門面已經(jīng)被來鳳縣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故原告蔡某某享有撤銷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币蛟娌棠衬持婪课莶榉馇闆r后未主張撤銷權,因此,原告的撤銷權消滅。雖然原告的撤銷權消滅,但是由于涉案門面于2018年8月24日作價人民幣900000元,交付給來鳳縣海玉金鑫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用以抵償所欠債務、執(zhí)行費、評估費等,其房屋所有人發(fā)生變更,而原告蔡某某與被告沈某某簽訂了的合同期限為三年,且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法院依法查封期間出租房屋的行為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故原、被告繼續(xù)履行合同無現(xiàn)實可能,該合同依法應予解除。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經(jīng)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j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四)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本案中,被告沈某某存在未履行如實告知就房屋已被查封事實的義務,原告蔡某某存在怠于行使權力,雙方對合同的解除都存在過錯,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本院確定被告沈某某應當承擔70%的責任,原告蔡某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關于原告蔡某某的損失,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原告提交的湖北循其本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鄂循價鑒[2018]第02027號《龍山縣金領公寓1、2號門面裝修、設施、設備等價值》評估報告書中羅列的具體鑒定項目不可拆除部分裝飾裝修物為:墻面乳膠漆粉刷(13616元)、80cm×80cm地板磚(9118.8元)、金屬格塑料樹葉吊頂(11398.5元)、筒燈(960元)、生態(tài)板酒柜(1215元)、吧臺(1482元)、部分電設施整修(1823.55元)、廣告牌(5768元),其價值共計45381.85元,至于其他鑒定部分物品,因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已登記在卷),原告可自行拆除,至于原告蔡某某主張加盟費、誤工和經(jīng)營損失,因屬于原告自身經(jīng)營中的盈虧,與本案無關。關于被告何芝運是否承擔責任,雖然本案中合同的簽訂主體為原告蔡某某與被告沈某某,被告何芝運作為被告沈某某的妻子,該房屋租金的催收是由被告何芝運負責,因此,該房屋實質的出租方應為被告沈某某、何芝運,故原告因合同造成的損失,被告沈某某、何芝運應當共同承擔。綜上,被告沈某某、何芝運應當賠償原告蔡某某的損失為45381.85元×70%=31767.3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沈某某、何芝運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賠償原告蔡某某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損失共計31767.3元。
二、原告蔡某某在租賃期間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由原告自行拆除歸原告所有。
三、駁回原告蔡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5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蔡某某承擔585元,被告沈某某、何芝運承擔136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恩施開發(fā)區(qū)支行,帳號:17×××04(特別提示:用途欄務必注明系某某上訴案訴訟費,并將匯款憑證及聯(lián)系電話提交本院或郵寄至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7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袁志平
書記員: 程璟(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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