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黃岡市黃州區(qū),現(xiàn)住團風縣,委托代理人:熊瀚瀟,湖北鄂東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被告:胡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團風縣人,住團風縣,被告:歐陽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團風縣人,住址同上,被告:陳新友(又名陳細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團風縣人,戶籍所在地團風縣,現(xiàn)住團風縣,
原告訴稱,2012年10月14日,被告胡海某、歐陽帆以需要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50000元的請求,鑒于原告與被告之間認識多年,并且有被告陳新友擔保,原告便同意了被告的借款請求,并約定為月息2.8%。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于2016年7月10日重新出具了一張欠條,被告陳新友再次簽字為其擔保。原告現(xiàn)家庭急需資金周轉(zhuǎn),多次催要未果,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具狀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胡海某、歐陽帆償還原告欠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陳新友承擔擔保償還責任;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三被告的身份信息;2、借款50000元借條一張;3、承諾書一張。被告胡海某辯稱,借款屬實,前后總共找蔡某某借款80000元,我們總計還了54000元,其中40000元是還這個欠款,另外14000元還的是借款30000元的欠款,50000元欠款還支付了7000元利息,但重新出具的承諾上陳新友沒有簽字。被告胡海某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有:收條三張。被告陳新友辯稱,50000元的借條上是我簽的字,但當時還約定了擔保期限,原告未在保證期限內(nèi)找我,我之后沒有在任何借條上簽過字,承諾書上的字不是我簽的。經(jīng)本院庭審質(zhì)證,雙方當事人對原告蔡某某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胡海某、歐陽帆出具的借條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告提交的2016年7月10日胡海某出具的承諾書,被告胡海某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陳新友沒有簽字,被告陳新友有異議,認為其本人未在上面簽字。對該證據(jù),經(jīng)查看原件,陳新友名字被劃去,原告陳述為被告陳新友自己所為,本院認為,該證據(jù)由原告蔡某某保管,原告無證據(jù)證實陳新友名字被劃去系他人所為,故不予認定被告陳新友在承諾書上以擔保人身份簽字。對被告胡海某提交證據(jù),原告蔡某某認為,收條上明確注明是還倪主任擔保的借款,證據(jù)與本案無關。被告陳新友認為,兩張20000元的收條上注明“還倪主任擔保的”字樣是被告胡海某在還本案借款之后,原告多次找“倪主任”催要還款,胡海某無奈之下才添加上去的。本院認為,庭審時,被告胡海某陳述兩張收條上“還倪主任擔保的”字樣是其本人所寫,因本案借款擔保人為陳新友,收條出具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本案不予認定。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被告胡海某、歐陽帆以資金周轉(zhuǎn)困難為由,向原告蔡某某借款50000元,2012年10月14日被告胡海某、歐陽帆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借條載明:“今借到蔡某某人民幣伍萬元正,月息貳分捌(小寫50000元,年前還清),借款人以程塆現(xiàn)有房或車子抵押,借款人胡海某,歐陽帆,擔保人陳細友”。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原告認可被告胡海某于2013年2月8日支付利息7000元。
原告蔡某某與被告胡海某、歐陽帆、陳新友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熊瀚瀟,被告胡海某、陳新友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歐陽帆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胡海某、歐陽帆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條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有被告胡海某、歐陽帆出具的借條在卷佐證,原告與被告胡海某、歐陽帆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合法有效,被告胡海某、歐陽帆依法應承擔向原告償還借款的民事責任。對于被告陳新友是否應承擔擔保責任,本院認為被告胡海某、歐陽帆出具的借條約定“年底還清”,表示借款到期日為2012年12月31日。被告陳新友以擔保人身份在借條上簽字,但未對擔保范圍、保證期間和保證方式進行約定。根據(jù)《中華人民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钡诙鶙l第一款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在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惫时景钢斜桓骊愋掠褢攲θ總鶆粘袚B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自2012年12月31日起6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庇捎谠鏌o證據(jù)證實在保證期間向保證人主張過權利,故被告陳新友的保證責任依法予以免除。原告訴請被告承擔利息損失,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北景钢性媾c被告胡海某、被告歐陽帆在借條中約定月息為貳分捌,對于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已支付利息至2013年2月8日,原告訴請支付利息時間應從2013年2月9日起算至還清之日。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胡海某、歐陽帆共同償還原告蔡某某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損失(按年利率24%從2013年2月9日起算至還清之日)。上述款項定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二、駁回原告蔡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胡海某、歐陽帆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蔡芬
書記員:羅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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