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興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翟曉琴,湖北永欣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農(nóng)民。
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曾潔,湖北三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上訴,簽收法律文書等特別授權。
原告蔡興建訴被告付某某、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陳光林擔任審判長并主審,審判員李曉勤、人民陪審員胡雪鋒參加的合議庭,于2016年4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蔡興建及其委托代理人翟曉琴,被告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潔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付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2月1日,債務人薛進先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借款3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5月30日止,借款期間的利息為月息3分。被告付某某承諾用其在丹江口市三官殿衛(wèi)生院旁開發(fā)的富林華庭樓盤第16層02、06號兩套房屋提供抵押擔保,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也未實際交付給原告,被告陳某某亦同意為上述借款提供擔保,并約定“被告付某某、陳某某的擔保期限均為至上述借款本息還清為止,兩擔保人為連帶共同保證,均對薛進先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2014年12月2日、12月31日,原告妻子薛瑞蘭通過中國建設銀行分兩次將30萬元轉給了被告薛進先。該筆借款到期后,經(jīng)原告索要未果,導致訴訟。
本院認為:債務人薛進先向原告蔡興建借款30萬元,有其本人出具的借款協(xié)議和中國建設銀行轉賬憑證為證,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付某某承諾用其在丹江口市三官殿衛(wèi)生院旁開發(fā)的富林華庭樓盤第16層02、06號兩套房屋提供抵押擔保,被告陳某某亦同意為上述借款提供擔保,并約定“被告付某某、陳某某的擔保期限均為至上述借款本息還清為止,兩擔保人為連帶共同保證,均對薛進先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亦有二被告簽名按印的借款協(xié)議為證,二被告對原告蔡興建與債務人薛進先之間的借款提供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在連帶責任擔保中,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因該案物的擔保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也未實際交付,故該物的擔保未生效。因此,對原告要求二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借款30萬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該筆借款約定利息為月息三分,被告陳某某在答辯中認為約定利息過高,應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計算,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其答辯理由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付某某、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連帶償還原告蔡興建借款本金3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計算至其本金還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蔡興建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被告付某某、陳某某連帶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湖北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廣場支行;賬號:17×××01;通過郵局匯款,匯款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nèi)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陳光林 審 判 員 李曉勤 人民陪審員 胡雪鋒
書記員: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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