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某,女,生于1989年6月7日,漢族,住湖北省房縣。委托代理人:蔡紅,湖北陵燕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參與訴訟、調(diào)解、代收法律文書。被告:周某,男,生于1973年7月19日,漢族,住湖北省房縣。
原告蔡某某與被告周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邢思廣獨任審判,于2018年3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在審理的過程中,原告蔡某某以與被告周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且實際履行為由,于2018年5月3日書面向本院申請,要求撤回起訴。
經(jīng)審查,原告蔡某某的申請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其撤回起訴的申請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2648元,減半收取1324元,由原告蔡某某負擔。
審判員 邢思廣
書記員: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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