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
李寅(黑龍江天揚律師事務所)
劉兵(黑龍江正大律師事務所)
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王瑋平(黑龍江博學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牡丹江市蔡某某運輸部業(yè)主。
委托代理人李寅,黑龍江天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兵,黑龍江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王輝,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瑋平,黑龍江博學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蔡某某因與被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牡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人民法院(2014)東商初字第2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寅、劉兵,被上訴人平安保險牡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瑋平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七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人民法院(2014)東商初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2553元,退回上訴人蔡某某。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七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人民法院(2014)東商初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2553元,退回上訴人蔡某某。
審判長:王凡
審判員:蔣志紅
審判員:王歡
書記員:蔡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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