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蔚縣銀泰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蔚縣蔚州鎮(zhèn)康居北路文體大廈西側。法定代表人:劉玉柱,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任超,河北隆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浩翔,河北隆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河北省蔚縣。被告:岳文華,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河北省蔚縣。被告:高振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河北省蔚縣。
原告蔚縣銀泰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張某某立即償還借款本金128400元及截止到2018年6月28日前的利息72581.49元,2018年6月2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約定的月利率13.2‰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2.判令被告高振宇、岳文華對被告張某某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相關訴訟費用由上述三被告共同承擔。事實和理由:2011年5月11日,原告與被告張某某簽訂(2011)個50011100000770號《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張某某向原告借款130000元用于購買飼料和種羊,借款期限六個月,借款利率為月利率13.2‰,還款方式采取按月結息,到期利隨本清。若被告張某某未按約定期限還款,就逾期部分,從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貸款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逾期3個月以內的,逾期貸款罰息利率為借款利率加收50%;逾期3個月后,逾期貸款罰息利率為借款利率加收100%。為保證上述債務的履行,被告高振宇、岳文華與原告分別簽訂了編號為(2011)個保50011100000628號、(2011)個保50011100000627號《保證合同》,均自愿為原告與張某某之間簽《借款合同》及其修訂或補充提供連帶保證責任。貸款手續(xù)辦理完畢后,原告按約放款,但被告未按約定履行按期還款義務,截止2018年6月29日,被告張某某已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28400元,利息72581.49元,已構成違約,經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未果。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本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原告蔚縣銀泰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某某、岳文華、高振宇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案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蔚縣銀泰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張某某、岳文華、高振宇地址有誤,且經本院了解、查證亦無法確定其準確地址,原告蔚縣銀泰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的被告不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蔚縣銀泰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案件受理費431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陬^裁定的,記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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