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蔚縣興遠汽車經銷有限公司,住所地蔚縣經濟開發(fā)區(qū)工業(yè)街9號。法定代表人:王建富,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俊峰,河北興蔚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戶,住蔚縣。
蔚縣興遠汽車經銷有限公司與劉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蔚縣興遠汽車經銷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蔚縣興遠汽車經銷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蔚縣興遠汽車經銷有限公司撤訴。案件受理費4,658元,減半收取2,329元,由原告蔚縣興遠汽車經銷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李凌云
書記員:劉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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