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藍色海岸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
張志全(湖北春園律師事務所)
曹家忠(湖北春園律師事務所)
聶某某
原告襄陽藍色海岸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成,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志全、曹家忠,湖北春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一般授權。
被告聶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藍色海岸大酒店與被告聶某某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中,原告藍色海岸大酒店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藍色海岸大酒店在宣判前自愿申請撤訴,不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且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襄陽藍色海岸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襄陽藍色海岸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藍色海岸大酒店在宣判前自愿申請撤訴,不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且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襄陽藍色海岸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襄陽藍色海岸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張萍
書記員:胥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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