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蒲江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現住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系原告蒲某某之子,
被告:深州冀糧工貿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兵曹鄉(xiāng)保衡公路西側。
法定代表人:周凱鵬,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龔道平,河北尚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栓成,河北尚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蒲某某訴被告深州冀糧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蒲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蒲江濤、被告深州冀糧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栓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蒲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深州冀糧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歸還2017年6月份到期的借款本金人民幣250000元,利息36500元;2、要求被告支付人民幣250000元的逾期利息,按原合同利息標準執(zhí)行;3、由于被告拒絕還款,要求被告對2018年8月16日到期的50000元借款及利息提前償還;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被告深州冀糧工貿有限責任公司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期間,分4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幣30萬元,借期一年?,F已經有25萬元借款到期,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歸還。原告認為,被告拒絕還款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借款協(xié)議,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息。
被告深州冀糧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辯稱:我方對借款25萬元的事實沒有爭議,對2018年8月16日到期的5萬元,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雙方沒有解除合同,無法判斷是否違約,并且被告有償還的資產,該份合同的簽訂主體是深州冀糧工貿北京分公司,與本案的被告是兩個不同的主體。關于原告主張的利息和違約金,總數不應超過年利率24%的標準。
根據原告的起訴,經征得原告同意,確定本案的調查重點是:1、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36500元及逾期利息的事實及法律依據。2、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對2018年8月16日到期的50000元借款及利息進行償還的事實及法律依據。圍繞調查重點,原告提供證據如下:1、借款合同四份;2、承德銀行轉賬記錄一份;3、證明一份;4、分公司名單一份。被告的質證意見是:對證據1、2、4無異議,對證據3因為出具證明人梁紅玉無出庭作證,無法證實其真實性。無證據提供。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是: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1、2、3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對本案事實有證明力,相互印證,能夠證明雙方的民間借貸關系,確認為有效證據。對證據4,為當事人單方列出的被告分公司名單,與本案無關,不予確認。
經審理查明本案法律事實如原告所述。另查明:被告自借款后,未能按照合同約定還本付息。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四份借款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支付了借款,被告深州冀糧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應按約定及時償還借款本息,拖欠不還,實屬違約。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逾期利息的請求,依法有據,應予支持。關于2018年8月16日到期的50000元借款,被告主張該份合同的簽訂主體是深州冀糧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與本案的被告是兩個不同的主體。因合同中加蓋有深州冀糧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公章,故對被告主張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由于被告無按期還款,原告認為被告無能力履行還款義務,要求提前償還合同所約定的50000元借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關于借款利息的計算標準,原被告雙方均認可合同約定的15%、13%為借款的年利率。原告要求逾期利息按借期內標準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深州冀糧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蒲某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100000元利息自2017年5月28日起按年利率15%計息,借款100000元利息自2017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15%計息,借款50000元利息自2017年6月14日起按年利率13%計息,借款50000元利息自2017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13%計息,以上均至還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348元,減半收取計3174元,由被告深州冀糧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超
書記員: 楊勝男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