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蒲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安達市。委托訴訟代理人:田景榮,黑龍江冰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杜宜軍,黑龍江冰城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安達市。被告:郝某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安達市。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安達市。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安達市。
原告蒲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李某、郝某蘋給付原告借款8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2分利息計算);2.被告張某某、陳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3.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被告李某、郝某蘋因做生意資金周轉不開,于2015年5月6日在原告處借款800,000.00元,由被告張某某、陳某某為其擔保,約定了還款時間,為原告出具借款合同一份。此款到期后,被告李某、郝某蘋沒有履行還款義務,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借款800,000.00元及利息。被告張某某辯稱,原告所述屬實,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無異議。被告李某以牧場做抵押,同意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陳某某辯稱,被告李某、郝某蘋借款屬實,當時講李某借款800,000.00元,如果李某還不上借款,以被告的牧場頂抵借款。不同意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李某、郝某蘋未出庭應訴及答辯,未提交書面答辯狀。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于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銀行匯款證明,被告張某某、陳某某對其真實性不持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李某、郝某蘋因做生意資金周轉不開,于2015年5月6日在原告處借款800,000.00元,由被告張某某、陳某某為其擔保,并約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6日至2015年12月30日止,被告為原告出具了借款合同一份。被告李某、郝某蘋以位于安達市先源鄉(xiāng)紅星村養(yǎng)殖場一處做抵押擔保,并與原告簽訂了牧場買賣協(xié)議書一份。此款到期后,被告李某、郝某蘋沒有履行還款義務,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借款800,000.00元及利息。
原告蒲某某與被告李某、郝某蘋、張某某、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14日、2018年7月31日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蒲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田景榮、杜宜軍、被告張某某、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郝某蘋、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李某、郝某蘋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借款,理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原告要求給付借款本金800,000.00元的訴訟請求合理,應予支持。因原、被告對借款期間及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應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被告張某某作為擔保人自愿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應予準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進行追償。原、被告關于借款期限有明確約定,借款期限于2015年12月30日屆滿。自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原告未向擔保人陳某某主張權利,保證期限已經屆滿,故被告陳某某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郝某蘋給付原告蒲某某借款本金800,0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二、被告李某、郝某蘋以800,000.00元為基數,自2016年1月1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利息;三、被告張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四、駁回原告蒲某某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1,800.00元由被告李某、郝某蘋、張某某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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