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某保
趙曉明(河北奔馳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
王貴江
郭立娜
原告:蔣某保,農民。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趙曉明,河北奔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號:××,住所地:遷西縣城關三街。
負責人:郁學峰,男,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特被授權):王貴江,男,該支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郭立娜,該支公司職員。
原告蔣某保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蔡百響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6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處投保的“人保壽險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和“雇主責任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完全履行合同的義務。被保險人張書強于保險期內礦山事故死亡,按保險合同約定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付被保險人受益人600000元保險賠償金。因受益人將此事故的全部賠償請求權轉讓給了原告蔣某保,故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保險賠償金600000元。被告以原告賠償被保險人受益人1060000元,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賠付原告600000元為由,差額賠付原告460000元沒有法律依據(jù),原告要求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賠付保險金余款140000元的請求本院應予支持。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 ?、第八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蔣某保保險金140000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00元,減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處投保的“人保壽險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和“雇主責任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完全履行合同的義務。被保險人張書強于保險期內礦山事故死亡,按保險合同約定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付被保險人受益人600000元保險賠償金。因受益人將此事故的全部賠償請求權轉讓給了原告蔣某保,故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保險賠償金600000元。被告以原告賠償被保險人受益人1060000元,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賠付原告600000元為由,差額賠付原告460000元沒有法律依據(jù),原告要求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賠付保險金余款140000元的請求本院應予支持。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 ?、第八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蔣某保保險金140000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00元,減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承擔。
審判長:蔡百響
書記員:王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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