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蔣某,男,生于1983年5月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吳芳,湖北夷水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牟某某,男,生于1963年5月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利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利川民初字第02248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利川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上訴人蔣某預(yù)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00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劉開平 審判員 段 斌 審判員 李 莉
書記員:劉繼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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