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請人:夏榮華,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住址:武漢市硚口區(qū)沿河大道******號**樓*號,公民身份號碼:4209841972********。委托訴訟代理人:戴莉萍,湖北偉宸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被申請人:蔣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證住址:武漢市東西湖區(qū),被申請人:萬一蘭,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證住址:武漢市東西湖區(qū),以上兩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賈方彪,湖北知途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夏榮華與被告蔣某、萬一蘭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夏榮華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查封、凍結被告蔣某、萬一蘭名下價值人民幣1500000元整的財產。本院依法于2018年5月9日作出(2018)鄂0104民初2073號民事裁定,根據原告提供的財產線索,本院依法查封、凍結被告蔣某、萬一蘭名下位于東西湖區(qū)金銀湖金湖以南、金橋五路以北、金珠港灣以東金地·格林春岸二期高層4號樓棟1單元26層4室的房產?,F原、被告雙方當事人于達成和解協議,原告夏榮華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請解除對上述查封。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夏榮華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解除對被告蔣某、萬一蘭名下位于東西湖區(qū)金銀湖金湖以南、金橋五路以北、金珠港灣以東金地·格林春岸二期高層4號樓棟1單元26層4室房產的查封。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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