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志行
張清(河北震坤律師事務所)
張廣輝
郭文靜
張建輝
張朋
原告蔣志行,男,1973年2月生,漢族,住泊頭市泊鎮(zhèn)齊堰村。身份證號:xxxx
委托代理人張清,河北震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廣輝,男,1983年11月生,漢族,無業(yè),住泊頭市泊鎮(zhèn)周莊村。身份證號:xxxx。
被告郭文靜,女,1985年3月生,漢族,住址同上。身份證號:xxxx。
被告張建輝,男,1981年5月生,漢族,住址同上。身份證號:xxxx。
被告:張朋,女,1980年8月生,漢族,住址同上。身份證號:13098119800822132X。
蔣志行與張廣輝、郭文靜、張建輝、張朋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十月十四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郭治軍獨任審判,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蔣志行的委托代理人張清、被告張廣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郭文靜、張建輝、張朋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郭文靜、張建輝、張朋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舉證和質(zhì)證的權(quán)利。被告張廣輝通過第三人向原告借款85000元用于其經(jīng)營的壓瓦機配件經(jīng)銷處,被告張建輝、張朋自愿對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有雙方陳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條、擔保書、營業(yè)執(zhí)照為證,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張廣輝雖否認其妻郭文靜曾在借條中簽字,但不能否認該筆借款已用于其家庭經(jīng)營的壓瓦機配件經(jīng)銷處的事實。該筆借款應認定為被告張建輝與郭文靜的夫妻共同債務,無論郭文靜是否曾前述借條均應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張建輝、張朋應按擔保書約定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原、被告在借款時約定的借款利率略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借款利率利率的四倍,對于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借款利率利率的四倍利息本院不予保護。原、被告未約定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被告逾期未還借款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借款利率支付逾期之日起至本判決指定的還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稱已還借款27000元,未提交相應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廣輝、郭文靜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蔣志行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其中2014年3月4日起至2014年9月4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借款的四倍計算,2014年9月4日起至判決生效后第五日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借款利率計息);
二、被告張建輝、張朋對上述第一項負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規(guī)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50元,訴訟保全費1120元,由各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郭文靜、張建輝、張朋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舉證和質(zhì)證的權(quán)利。被告張廣輝通過第三人向原告借款85000元用于其經(jīng)營的壓瓦機配件經(jīng)銷處,被告張建輝、張朋自愿對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有雙方陳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條、擔保書、營業(yè)執(zhí)照為證,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張廣輝雖否認其妻郭文靜曾在借條中簽字,但不能否認該筆借款已用于其家庭經(jīng)營的壓瓦機配件經(jīng)銷處的事實。該筆借款應認定為被告張建輝與郭文靜的夫妻共同債務,無論郭文靜是否曾前述借條均應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張建輝、張朋應按擔保書約定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原、被告在借款時約定的借款利率略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借款利率利率的四倍,對于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借款利率利率的四倍利息本院不予保護。原、被告未約定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被告逾期未還借款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借款利率支付逾期之日起至本判決指定的還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稱已還借款27000元,未提交相應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廣輝、郭文靜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蔣志行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其中2014年3月4日起至2014年9月4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借款的四倍計算,2014年9月4日起至判決生效后第五日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借款利率計息);
二、被告張建輝、張朋對上述第一項負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規(guī)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50元,訴訟保全費1120元,由各被告負擔。
審判長:郭治軍
書記員:康潔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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