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蔣某某(系旋衛(wèi)東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阜城縣。
原告:祁某某(系旋衛(wèi)東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縣。
原告:旋屹(系旋衛(wèi)東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阜城縣。
以上三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廣月,阜城縣六月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城縣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阜城縣人民西路1069號。
法定代表人:張新宇,經理。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1128809992358P。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勇進,河北志安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蔣某某、祁某某、旋屹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城縣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阜城支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旋屹、三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廣月、被告人保阜城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勇進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蔣某某、祁某某、旋屹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方賠償原告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179930元。事實與理由:2016年9月18日12時30分許,李輝駕駛冀F×××××號輕型廂式貨車在阜城境內沿順達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東安大街與順達路交叉路口時,與沿東安大街由南向北行駛的由原告方親屬旋衛(wèi)東駕駛的冀T×××××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原告方親屬旋衛(wèi)東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李輝負主要責任,受害人旋衛(wèi)東負次要責任。事故造成冀T×××××小型轎車施救費、車輛損失、鑒定費等共計44000元,原告方已進行賠償。事故造成原告損失有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合計711766.5元。本次事故受害人旋衛(wèi)東負次要責任,對自行承擔的損失應由冀T×××××小型轎車所投保險承擔,原告方特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庭審中將訴訟請求數額變更為181005元。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9月18日12時30分許,原告親屬旋衛(wèi)東駕駛冀T×××××出租車在阜城城區(qū)沿東安大街由南向北行駛至與順達路交叉路口時,與由西向東沿順達路由李輝駕駛的冀F×××××號箱式貨車相撞,造成旋衛(wèi)東當場死亡,李輝和冀T×××××出租車上的乘車人馬廣才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阜城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冀公交認字(2016)第0014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輝駕車超速行駛,未確保安全,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旋衛(wèi)東駕車超速行駛,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馬廣才無責任。旋衛(wèi)東生前居住在阜城東方明珠小區(qū),造成的損失僅死亡賠償金28249元/年×20年=564980元。
冀T×××××號出租車登記車主系阜城富達出租公交客運有限公司,實際車主張春麗,事故發(fā)生時,由旋衛(wèi)東租賃經營。事故發(fā)生后,經阜城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鑒定,造成車輛損失為29905元,另外,花去拖吊費1100元。2017年4月13日經協商旋衛(wèi)東之子原告旋屹同意一次性賠償張春麗各項損失44000元(其中包括車損29905元,拖吊費1100元),該賠償款已交付。為此,阜城富達出租公交客運有限公司同意將車輛損失向保險公司主張的權利全部轉給旋衛(wèi)東的家屬。該出租車在被告人保阜城支公司投有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一份,每人(座)責任限額250000元,累計責任限額1250000元,該250000元中包括死亡傷殘保險金額150000元,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金額100000元,含司機,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200元。保險期間自2016年8月15日零時起至2017年8月14日24時止。該出租車投有商業(yè)保險一份,其中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66000元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6年8月22日零時起至2017年8月21日24時止。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間內。
另查明,受害人旋衛(wèi)東近親屬現有妻子原告蔣某某、母親原告祁某某、兒子原告旋屹。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及原、被告提交的阜城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旋衛(wèi)東死亡醫(yī)學證明書,旋衛(wèi)東東方明珠商品房定購協議,阜城寶地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阜城東興社區(qū)居委會證明,“東方明珠”物業(yè)管理費減免協議書,阜城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財產損失價格認定結論書,拖吊費發(fā)票,旋屹賠償協議書,阜城富達出租公交客運有限公司書面證明,冀T×××××號出租車行車證,阜城富達出租公交客運有限公司經營管理合同,原告蔣某某、祁某某、旋屹戶籍證明及蔣坊鄉(xiāng)施家村委會書面證明,冀T×××××號出租車保險單二份,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旋衛(wèi)東駕駛的冀T×××××號出租車與李輝駕駛的冀F×××××號廂式貨車相撞,造成旋衛(wèi)東當場死亡,冀T×××××號出租車乘車人馬廣才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阜城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輝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旋衛(wèi)東負次要責任,馬廣才無責任。本院酌定李輝承擔70%的責任,旋衛(wèi)東承擔30%的責任。阜城富達出租公交客運有限公司在被告處為冀T×××××號出租車投保有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每人250000元,投有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66000元。現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人保阜城支公司應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而受到的經濟損失。鑒于三原告已支付車損賠償款,并經阜城富達出租公交客運有限公司認可,依法取得對保險公司追償車損的權利,故被告應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三原告死亡補償金149800元(扣除絕對免賠額200元),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賠償三原告車損31005元(車損29905元,拖吊費1100元)。鑒于三原告損失主要由第三者李輝造成,故被告在賠付三原告損失款項后,依法取得對涉案肇事方代位求償權,三原告有協議求償的義務。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城縣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蔣某某、祁某某、旋屹因旋衛(wèi)東死亡造成的死亡補償金149800元,車輛損失31005元,共計18080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50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城縣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世春
書記員: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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