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蔣某某。
原告:李某某。
原告:李利姣。
原告:蔣依涵,南里岳鄉(xiāng)史寨村。
法定代理人:李利姣,系蔣依涵母親。
原告:蔣依哲,南里岳鄉(xiāng)史寨村。
法定代理人:李利姣,系蔣依哲母親。
原告:蔣依冰,南里岳鄉(xiāng)史寨村。
法定代理人:李利姣,系蔣依冰母親。
被告:苗某某。
被告:邯鄲縣滏港物流中心。住所地:邯鄲市邯鄲縣西環(huán)路與縱橫大道交叉口南側。
負責人:王守彬,系該中心總經理。
被告:徐志剛。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復興支公司。住所地: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路34號城關房管處二樓。
法定代表人:王世杰,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穆文凱,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蔣某某、李某某、李利姣、蔣依涵、蔣依哲、蔣依冰訴被告苗某某、邯鄲縣滏港物流中心、徐志剛、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復興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復興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由代理審判員李江濱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3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蔣某某、李某某、李利姣到庭,蔣依涵、蔣依哲、蔣依冰法定代理人李利姣,被告人保財險復興公司委托代理人穆文凱到庭,被告苗某某、邯鄲縣滏港物流中心、徐志剛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蔣書棟因事故死亡,應依法得到賠償,曲周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曲公交認字(2015)第151號事故認定書,經質證原、被告不持異議,本院予以采信。經依法計算蔣書棟各項經濟損失713179.17元。原告提出的運尸費、停尸費等屬于喪葬費計算數(shù)額,不再重復計算,訴訟請求中的其他部分,事實或法律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保財險復興公司作為冀D×××××號重型半掛牽引帶掛(冀D×××××掛)車的保險人,對該車輛在交強險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蔣書棟因傷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蔣書棟,超過交強險部分應按責任比例承擔賠償。其中醫(yī)療費用損失48853.67元超過交強險1萬元限額,故該部分損失由人保財險復興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1萬元內予以賠付后,下余醫(yī)療費38853.67元由被告人保財險復興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付。死亡傷殘損失664325.5元超過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故死亡傷殘損失應由被告人保財險復興公司在11萬元內賠付后,下余死亡傷殘損失554325.5元損失由被告人保財險復興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付。根據(jù)事故發(fā)生的經過,考慮到事故雙方的各自過錯程度及對事故發(fā)生產生的原因力,確定蔣書棟承擔賠償責任比例為50%。蔣書棟下余損失593179.17元,由被告人保財險復興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險限額內承擔593179.17元×50%=296589.6元的賠償責任。被告人保財險復興公司主張事故車輛逃逸,被告不負商業(yè)險內的賠償責任等,法律依據(jù)不足,不予采信。被告苗某某、邯鄲縣滏港物流中心、徐志剛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所陳述的事實和提供的證據(jù)放棄當庭抗辯和質證的權利,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本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審理本案。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八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復興支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內賠償原告蔣某某、李某某、李利姣、蔣依涵、蔣依哲、蔣依冰損失12萬元,在商業(yè)第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296589.6元。共計416589.6元。
二、駁回原告蔣某某、李某某、李利姣、蔣依涵、蔣依哲、蔣依冰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00元,減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復興支公司負擔3666元,原告蔣某某、李某某、李利姣、蔣依涵、蔣依哲、蔣依冰負擔73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李江濱
書記員:曲偉仙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第十八條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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