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某某
陳沐升特別授權代理
孫某姣
段先平(湖北宏濟律師事務所)
原告蔣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陳沐升。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孫某姣,農民。
委托代理人段先平,湖北宏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蔣某某訴被告孫某姣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中,原告蔣某某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蔣某某自愿申請撤回起訴,其意思表示真實,是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蔣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元,依法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蔣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蔣某某自愿申請撤回起訴,其意思表示真實,是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蔣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元,依法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蔣某某負擔。
審判長:肖愛華
書記員:何雷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