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唐某貝某某鋼鐵(集團)福豐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凱銀,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吳寶奇,河北建宏昌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董長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董麗君,唐某市豐南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上訴人唐某貝某某鋼鐵(集團)福豐鋼鐵有限公司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某市豐南區(qū)人民法院(2012)豐民初字第20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二審認定事實與原判認定事實相一致,有相關(guān)書證及雙方當(dāng)事人陳述所證實,并記錄在卷。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董長存于2005年10月到上訴人唐某貝某某鋼鐵(集團)福豐鋼鐵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1月1日雙方簽訂二年期限勞動合同,該合同到期后雙方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至2011年12月31日止,但上訴人沒按約定為被上訴人辦理應(yīng)享有的保險待遇,合同到期后雙方雖沒有續(xù)訂合同,但被上訴人董長存仍在上訴人處工作,上訴人未表示異議,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董長存雖于2011年2月18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上訴人唐某貝某某鋼鐵(集團)福豐鋼鐵有限公司未依法為董長存繳納社會保險、及時辦理退休手續(xù),董長存未享有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致使董長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仍然在該公司工作至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止。原審法院判決唐某貝某某鋼鐵(集團)福豐鋼鐵有限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董長存賠償金并無不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2011年2月19日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上訴人應(yīng)被上訴人要求與其終止了勞動關(guān)系、不存在給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張國忠
審判員 劉江靜
審判員 劉群勇
書記員: 王永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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