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金甫
陳英可(河北正揚時代律師事務所)
閆某某
隋瑞玲(河北凱華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董金甫(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廣宗縣。
委托代理人陳英可,河北正揚時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廣宗縣。
委托代理人隋瑞玲,河北凱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董金甫、閆某某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宗縣人民法院(2012)廣民初字第3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董金甫及其委托代理人陳英可,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隋瑞玲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1993年農(nóng)機公司將兩間訴爭門市租賃給閆某某,因雙方未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也未約定租賃期限,應視為不定期租賃,農(nóng)機公司可以隨時解除租賃;1999年9月13日農(nóng)機公司與董金甫簽訂租賃協(xié)議的行為,是農(nóng)機公司同閆某某解除口頭租賃的行為表示,并且閆某某自1999年9月至2010年期間,近十二年的時間一直向董金甫個人支付租賃費,應認定閆某某對農(nóng)機公司將訴爭兩間門市租賃給董金甫是知情的,也可認定自1999年9月之后是其從董金甫手中轉租訴爭門市,但該轉租行為沒有簽訂書面協(xié)議。2012年5月17日董金甫向閆某某送達了“解除租賃合同通知書”,通知閆某某在15日內(nèi)騰清訴爭門市,并支付所欠租金;閆某某接到該通知后,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騰清房屋,也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對解除合同提出異議,應認定董金甫與閆某某之間的租賃行為已經(jīng)解除,閆某某應當騰出房屋,退還給董金甫,并補繳租賃費。閆某某上訴稱,農(nóng)機公司同董金甫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但該主張已被法院生效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故對其主張不予支持。董金甫上訴稱,一審參照2010年每年6800元補繳租金顯失公正,應自2012年6月1日起按29000元/年計算租金;本院認為,雙方原執(zhí)行的租金標準是每年6800元,閆某某對董金甫的主張不予認可,董金甫又無有效的證據(jù)予以支持,對該主張無法支持;但閆某某二審庭審中,當庭認可訴爭門市對面門市的租金,在2013年漲到每間7000元,因此,自2013年始閆某某應參照對面門市每間7000元的標準向董金甫支付租金,即兩間門市每年14000元,至閆某某將訴爭門市退還給董金甫止。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北省廣宗縣人民法院(2012)廣民初字第339號民事判決第一、三項,即“一、被告閆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退出占有的(本縣縣城內(nèi)興廣路農(nóng)機公司樓下的門市兩間)兩間房屋,其將該房屋返還給原告董金普(甫)。三、駁回原被告的其他訴訟請求?!?br/>二、改判河北省廣宗縣人民法院(2012)廣民初字第33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二、被告閆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董金普(甫)房屋租賃費17566元(2011年1月至2013年8月5日)。”為:“二、閆某某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董金甫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間租金13600元;自2013年1月至閆某某將房屋返還給董金甫時止,閆某某按每年14000元向董金甫支付租金。”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負擔不變,二審案件受理費593元,由上訴人董金甫負擔193元,上訴人閆某某負擔4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1993年農(nóng)機公司將兩間訴爭門市租賃給閆某某,因雙方未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也未約定租賃期限,應視為不定期租賃,農(nóng)機公司可以隨時解除租賃;1999年9月13日農(nóng)機公司與董金甫簽訂租賃協(xié)議的行為,是農(nóng)機公司同閆某某解除口頭租賃的行為表示,并且閆某某自1999年9月至2010年期間,近十二年的時間一直向董金甫個人支付租賃費,應認定閆某某對農(nóng)機公司將訴爭兩間門市租賃給董金甫是知情的,也可認定自1999年9月之后是其從董金甫手中轉租訴爭門市,但該轉租行為沒有簽訂書面協(xié)議。2012年5月17日董金甫向閆某某送達了“解除租賃合同通知書”,通知閆某某在15日內(nèi)騰清訴爭門市,并支付所欠租金;閆某某接到該通知后,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騰清房屋,也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對解除合同提出異議,應認定董金甫與閆某某之間的租賃行為已經(jīng)解除,閆某某應當騰出房屋,退還給董金甫,并補繳租賃費。閆某某上訴稱,農(nóng)機公司同董金甫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但該主張已被法院生效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故對其主張不予支持。董金甫上訴稱,一審參照2010年每年6800元補繳租金顯失公正,應自2012年6月1日起按29000元/年計算租金;本院認為,雙方原執(zhí)行的租金標準是每年6800元,閆某某對董金甫的主張不予認可,董金甫又無有效的證據(jù)予以支持,對該主張無法支持;但閆某某二審庭審中,當庭認可訴爭門市對面門市的租金,在2013年漲到每間7000元,因此,自2013年始閆某某應參照對面門市每間7000元的標準向董金甫支付租金,即兩間門市每年14000元,至閆某某將訴爭門市退還給董金甫止。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北省廣宗縣人民法院(2012)廣民初字第339號民事判決第一、三項,即“一、被告閆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退出占有的(本縣縣城內(nèi)興廣路農(nóng)機公司樓下的門市兩間)兩間房屋,其將該房屋返還給原告董金普(甫)。三、駁回原被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改判河北省廣宗縣人民法院(2012)廣民初字第33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二、被告閆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董金普(甫)房屋租賃費17566元(2011年1月至2013年8月5日)?!睘?“二、閆某某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董金甫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間租金13600元;自2013年1月至閆某某將房屋返還給董金甫時止,閆某某按每年14000元向董金甫支付租金?!?br/>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負擔不變,二審案件受理費593元,由上訴人董金甫負擔193元,上訴人閆某某負擔400元。
審判長:王朝輝
審判員:鄭延鐸
審判員:喬鵬
書記員: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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