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董西林。
委托代理人王成林,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華,湖北新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荊門市凱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付桂瓊,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夏海超,湖北熾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董西林因與被上訴人陳某某、原審被告荊門市凱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撤銷糾紛一案,不服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2014)鄂東寶民二初字第000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董西林于2014年11月24日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自愿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經合議庭評議,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董西林撤回上訴,原審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上訴人董西林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王源淵 審 判 員 王小云 代理審判員 熊 蓓
書記員:馬詠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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