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農民,現(xiàn)住隆化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愛國,河北君興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1308201120490835。
被告:任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隆化縣廣播電視臺職工,現(xiàn)住隆化縣。
被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個體工商戶,住隆化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亞楠,河北尚豐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1308201111700825。
第三人:任文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市民,住隆化縣。
第三人:董桂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市民,住隆化縣。
委托代理人:張俊杰,河北驥騰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1308201410459284。
原告董某某與被告劉某、任某、第三人任文華、董桂英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愛國、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亞楠、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張俊杰到庭,被告劉某、任某、第三人任文華、董桂英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清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間的房屋買賣合同;2、判令被告連帶返還原告購房款200000元,并償還原告房屋差價損失210320元,合計410320元;2、請求判令第三人對上述兩項訴請與被告一起承擔連帶責任;3、請求判令兩被告連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5年5月份左右,被告劉某稱在,面積為95.6平方米的回遷房屋出售,當時原告正要買房,雙方就以每平方米3800元,總價款360000元達成口頭協(xié)議。之后原告向被告劉某交付了購房款200000元,因當時被告劉某說幾天就能交房,可直接寫原告的戶名,故未簽書面購房合同和要求被告劉某出具收據(jù)。此前因被告劉某欠孫秀娟(系趙大勇的前妻)的房屋租金和保證金,故此被告劉某當場又將此款轉交給了案外人趙大勇。后該房屋拖延未交付,且后來第三人將該房屋又退回了房屋拆遷辦。至此,被告劉某已不可能交付房屋了,一直耽誤了原告兩年多,現(xiàn)同檔房屋的價格已達每平方米6000元,至少使原告損失房屋差價210320元。
被告劉某辯稱,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合同要有效成立,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主、客觀條件的變化,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才有可能解除合同,但是本案中合同自始沒有有效成立,所以不存在解除之說。被告劉某并沒有收到原告給付的購房款200000元,不存在返還之說,故更談不上賠償房屋差價損失問題。因此,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任某辯稱,連帶責任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任某沒有和劉某有出售房屋的合議,任某不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人述稱,原告起訴要求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jù)。根據(jù)民法總則及擔保法等法律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否則于法無據(jù)。本案中第三人不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因此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原告訴請的返還購房款及賠償差價損失沒有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第三人及二被告從未收到原告所謂購房款200000元,更不存在房屋買賣的事實。因此,原告的請求不應該得到支持。原告訴稱涉案回遷房屋系第三人財產(chǎn),被告劉某無權處分。第三人未與原告簽訂過房屋買賣協(xié)議。因此,原告的主張不能成立。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向本院提供證據(jù)如下:
證據(jù)1、隆化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5民初3291號民事判決書一份。旨在證明原告有購買被告回遷房屋的事實。該判決書第二頁第十行被告任某向劉某核實,劉某沒有收房款,是趙大勇收的款。在這個案件中被告劉某和任某認可雙方購買回遷房屋的事實,只是對誰收了200000元購房款有爭議。
證據(jù)2、談話錄音及錄音記錄(劉晶、劉某、任某、趙大勇、孫秀娟在一起的2017年4月4日錄音),旨在證明原告向劉某買回遷房屋事宜,原告向被告劉某交付了200000元購房款,但被告劉某拖延沒有交付房屋的事實。
證據(jù)3、趙大勇的證人證言。旨在證明原、被告間購買房屋的一些情況及原告交付給被告劉某200000元購房款的事實。證言的主要內容:2015年下半年被告劉某租原告丈夫的姐姐孫秀娟的存瑞中學綜合樓時,被告劉某說:“他有回遷的房子打算賣,具體時間是78月份”。當時原告正好也要買房,就給證人打電話讓過去,原告要把房款交給被告劉某。因為之前證人和原告說過,要交錢時通知證人一聲,被告劉某還欠證人的房屋保證金和租金。那天在賓館,原告直接就把錢給被告劉某了,當時說快交房子了,也沒有做手續(xù)。被告劉某欠證人的房屋保證金及租金,就說把這錢直接交給證人了,證人給被告劉某出具了一張租房保證金收據(jù)。后來因為和政府等等原因,一直拖延沒有交。到2017年年初,原告聽別人說被告劉某領了一套房子回來,但是給賣了。當時證人不太相信,找被告劉某問這事,被告劉某說那套房子面積大,還有一套小的,現(xiàn)在和政府協(xié)商,馬上就能領回來。證人問劉某賣房的錢呢,被告劉某說是分期付款,一年就給五萬。2017年4月4日在被告劉某的姐姐劉晶辦公室,有劉晶、劉某、任某、孫秀娟和證人說這事,房子沒有交付怎么辦。劉晶說被告劉某收了原告的錢到現(xiàn)在沒給房子,是給房子還是給錢。當時證人說必須得給房子,因為現(xiàn)在房子漲價了。最后也沒有說出結果,被告劉某就找不到了。
證據(jù)4、被告及第三人、拆遷辦在隆化縣公安局做的與本案相關筆錄。旨在證明第三人和被告劉某之間具有委托的法律關系,第三人應當對本案承擔法律責任。第三人任文華的詢問筆錄第2頁第19-24行記載:一套97平方米、一套94平方米,當時我在海南和北京住,家里我都是委托我姑爺劉某給辦的拆遷的事。當時我給他出的委托書,拆遷辦那有。等我回來一看要的這兩套房子都太小,我就讓劉某出面給賣了。后來劉某給賣了一套,當時是賣給王琨了,還剩下一套賣不出去,后來我就給退了,差額給我補償?shù)腻X。
證據(jù)5、委托書二份、聲明一份。旨在證明被告劉某、任某和第三人之間有關于回遷事宜的委托代理關系,自2011年11月30日至2017年4月5日第三人委托二被告全權代理辦理涉案回遷房屋的相關事宜。
被告圍繞答辯意見依法向本院提供證據(jù)如下:隆化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5民初3291號、3633號民事判決書和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25民初488民事判決書。旨在證明趙大勇明確承認涉案的200000元由趙大勇收到并使用,被告劉某并沒有將這200000元抵頂出去,即被告劉某收到錢又轉給趙大勇的事實不存在。
第三人未提供證據(jù)。
當事人的質證意見: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判決書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對證明目的不認可,在判決書中關于本院審理認定事實部分,第四頁查明的事項有,本案原告只是有購買房屋的意向,并沒有實際發(fā)生;對證據(jù)2錄音筆錄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據(jù)3認為證人與原告有親屬關系,不認可;對證據(jù)4筆錄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說存在代理關系不認可;對證據(jù)5兩份委托書的真實性認可,但是對證明目的不認可,通過兩份委托書恰恰證明任文華和劉某間的委托只是對回遷事宜委托處理,并沒有對房屋的買賣進行委托,委托書中明確規(guī)定買賣房屋必須有任文華本人的簽名,對聲明無異議。第三人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同意被告劉某代理人意見,對證據(jù)2、3均不認可,錄音內容與證人證言、生效判決和已查明事實不符。對證據(jù)4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對于房屋的拆遷事宜委托給被告劉某,沒有對房屋的買賣事宜向其委托;對證據(jù)5同意被告代理人的質證意見,第三人委托的事項僅限于第三人與隆化縣土地收儲中心及老戲樓周邊片區(qū)拆遷工作組簽訂的相關文書,已經(jīng)相當明確,并不涉及與拆遷無關的事項,這兩份委托書達不到原告的證明目的,對聲明沒有異議。原告對被告提供的三份判決書的真實性認可,但是三份判決查明部分的內容,由于該三個案件中訴請和本案無直接關系,所以被告所述的與本案相關的200000元錢的性質并沒有查清,不認可被告的證明目的,應當以本案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據(jù)予以認定;第三人無異議。
本院對證據(jù)的分析與認定: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被告及第三人對真實性無異議,予以采信;對證據(jù)2、3綜合分析,能夠認定原告將200000元購房款交給被告劉某后,被告劉某又將此款轉交給了趙大勇的事實,予以采信;對證據(jù)4、5綜合分析能夠證明第三人將回遷房屋屋的相關事宜(包括出售)全權委托給被告劉某代理辦理的事實,予以采信。對被告提供的三份判決書的真實性原告認可,被告亦無異議,予以采信。
經(jīng)審理,本院確認案件事實如下:2015年5月份左右,被告劉某稱在,面積為95.6平方米的回遷房屋屋出售,當時原告正要買房,雙方就以每平方米3800元,總價款360000元達成口頭協(xié)議。之后原告向被告劉某交付了購房款200000元,因當時被告劉某說幾天就能交房,可直接寫原告的戶名,故未簽書面購房合同和要求被告劉某出具收據(jù)。此前因被告劉某欠孫秀娟(系趙大勇的前妻)的房屋租金和保證金,故此被告劉某當場又將此款轉交給了案外人趙大勇。后該房屋拖延未交付,且后來第三人將該房屋又退回了房屋拆遷辦。
另查明,現(xiàn)同檔房屋的價格已達每平方米6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受第三人任文華的委托,以每平方米3800元的價格,與原告達成口頭協(xié)議,將位于,面積為95.6平方米的回遷房屋出售給原告,之后原告向被告劉某交付了購房款200000元,但被告劉某并未按約定向原告交付房屋,現(xiàn)第三人已將該房屋退回了拆遷辦,交付已不可能,被告劉某構成違約?,F(xiàn)原告要求解除原告與被告劉某的口頭購房協(xié)議,并要求被告劉某返還已交付的200000元購房款和賠償房屋差價損失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被告劉某受第三人任文華的委托出售房屋,第三人任文華、董桂英夫妻雖未收到原告交付的購房款,但第三人任文華委托被告劉某出售房屋,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任某未接受委托,雖然被告劉某在收到原告給付的房款時與被告任某未離婚,但該購房款并非應為兩被告所有,故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解除原告與被告劉某訂立的口頭購房協(xié)議,并要求被告劉某返還已交付的200000元購房款和賠償房屋差價損失210320元以及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董某某與被告劉某訂立的口頭購房協(xié)議。
二、被告劉某返還原告董某某購房款200000元并賠房
屋差價損失210320元,合計410320元。此款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內給付。第三人任文華、董桂英對前述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時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455元,由被告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秉會
人民陪審員 聶利民
人民陪審員 劉培武
書記員: 劉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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