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秦旭方,河北弘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畢紅某。
委托代理人王智龍,河北瀚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謝某某。
原審原告董某某與原審被告畢紅某、謝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豐民初字第602號民事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豐民再初字第1號民事裁定,再審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審原告董某某及其訴訟代理人秦旭方、原審被告畢紅某及其訴訟代理人王智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謝某某經(jīng)公告送達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原告董某某訴稱,2009年1月5日和2010年1月12日,被告分二次向原告借款計168000元,用于家庭做買賣用,上述借款均已逾期,但經(jīng)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無錢為由拒絕償還。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起訴訟。原審被告畢紅某辯稱,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我雖與謝某某是夫妻關系,但從未與謝某某共同做過買賣,我一直在家操持家務。原告找我后才知道謝某某借錢的事。而且謝某某已有四年沒有回家,我也無能力還錢。原審被告謝某某未答辯。
原審查明,2009年1月5日和2010年1月12日被告分兩次從原告處借款11.2萬元和5.6萬元。被告謝某某在借條中寫明向“董小文”“董曉文”借款,豐南鎮(zhèn)二街居委會和胥各莊派出所證實系原告董某某。另查明,被告謝某某和被告畢紅某于1993年登記結婚,二被告系夫妻關系。
原審認為,原、被告之間屬于民間借貸關系,被告應當償還債務。該借款系被告謝某某在與被告畢紅某婚姻存續(xù)期間所為,被告畢紅某未能提供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某某明確約定為一人債務,也未能證明該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謝某某、畢紅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人民幣16.8萬元。
本院再審過程中,原審原告所述同原審意見一致。原審被告畢紅某答辯稱,借款與畢紅某無關,從2007年謝某某即離家出走,畢紅某母子靠畢紅某每月1600元工資維持生活,該借款并非用于日常家庭生活,應由謝某某承擔責任,由于畢紅某不知情、不在場不能確定借條書寫的情況,借條存在瑕疵,無法確定出借人的姓名。原審被告謝某某未答辯。
本院再審查明,原審原告董某某與原審被告謝某某系朋友關系,二原審被告原系夫妻關系。2009年1月5日和2010年1月12日原審被告謝某某從原審原告董某某處借款11.2萬元和5.6萬元,雙方以現(xiàn)金的形式交付了借款,并出具借條二份。借條中寫明向“董小文”“董曉文”借款,唐山市豐南區(qū)豐南鎮(zhèn)二街居委會和唐山市豐南區(qū)胥各莊派出所證實“董曉文”、“董小文”與董某某系同一人。2011年1月20日原審原告董某某起訴要求二原審被告償還借款16.8萬元,2012年3月28日本院判決:被告謝某某、畢紅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人民幣16.8萬元。
另查明,原審被告謝某某和原審被告畢紅某于1992年12月14日登記結婚,于2012年11月26日登記離婚。
再查明,原審卷宗庭審筆錄中開庭時間記錄為2012年3月30日,原審判決日期為2012年3月28日。原審卷宗立案審判流程表及原審主辦法官判決手稿中顯示案號均為(2011)豐民初字第602號。判決書原、副本與判決書送達回證上的案號均寫為(2012)豐民初字第602號。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原審原告提供的兩張借條、唐山市豐南區(qū)豐南鎮(zhèn)二街居民委員會及唐山市公安局胥各莊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原審被告提供的離婚協(xié)議、唐山市豐南區(qū)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證明,原審卷宗、傳票等證據(jù)予以證明。
本院再審認為,公民間合法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主張需有相關證據(jù)支持。本案原審原告董某某主張歸還借款16.8萬元,有原審被告謝某某簽名的借條為證,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原審被告畢紅某辯稱借條存在瑕疵,兩個借條的名字均與原審原告名字不一致,且2010年1月12日借條上的出借人姓名不能確定,對于2010年1月12日借條中的出借人的姓為我們日常生活使用的簡體字“董”,原審原告董某某持有借條,且出具唐山市豐南區(qū)豐南鎮(zhèn)二街居民委員會及唐山市豐南區(qū)胥各莊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董曉文、董小文與董某某系同一人”故其辯稱不予采信?!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痹搩晒P借款均發(fā)生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且不存在法律規(guī)定的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所以對原審原告對二原審被告償還借款的主張予以支持。畢紅某辯稱借款與其無關,該借款并非用于日常家庭生活,應由謝某某承擔責任,但其提交的證人證言、唐山市豐南區(qū)豐南鎮(zhèn)七街居民委員會證明、唐山市豐南區(qū)五金交電大樓有限公司證明,不足以證明此兩筆借款為謝某某的個人債務,所以對其主張不予采信。本案原審判決書手稿與立案信息表中標注案號均為“(2011)豐民初字第602號”,故原審判決書案號“(2012)豐民初字第602號”,應更正為(2011)豐民初字第602號。本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原審卷宗中顯示程序上存在先判后審情況,屬顯示程序違法,應撤銷原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2012)豐民初字第602號判決。(董某某訴畢紅某、謝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二、原審被告謝某某、畢紅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審原告董某某人民幣16.8萬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給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并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 判 長 劉潤鵬 代理審判員 劉小歡 人民陪審員 趙德義
書記員:李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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