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
段海峰(湖北元初律師事務所)
紀麗(湖北元初律師事務所)
柯某某
李某某
黃石安泰礦山機械技術有限公司
原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段海峰、紀麗,湖北元初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一般授權。
被告柯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黃石安泰礦山機械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泰公司),住所地黃石市臨江街236號。
法定代表人柯某某,公司執(zhí)行董事。
原告董某某訴被告柯某某、李某某、安泰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段海峰、紀麗、被告暨安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被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柯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董某某訴稱:原告與被告柯加明是朋友關系。
被告柯某某多次要求原告供貨,原告也履行了供貨義務并由原告記錄供貨清單。
2015年4月3日原告、被告柯某某經結算對賬,被告柯某某向原告出具了對賬單,確認截止2015年4月3日止被告柯某某欠原告貨款318950元,其中原告已經向被告柯某某開具了增值稅發(fā)票的207108元,尚有111842元未開具增值稅發(fā)票。
另外自2015年4月3日之后原告又向被告供貨,后雙方于2015年8月31日對貨款進行結算對賬,確認截止2015年8月31日止,被告欠原告貨款318950元,其中原告已經向被告柯某某開具了增值稅發(fā)票的198668元,尚有120282元未開具增值稅發(fā)票。
原告經多次催討,被告對所欠原告貨款數(shù)額無異議,但以其資金困難予以推諉。
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1、三被告支付原告貨款318950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支付從2015年4月3日至貨款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損失;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證據(jù)1、原告的身份證、兩被告的身份信息、安泰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擬證明原、被告的主體資格;被告柯某某、李某某是夫妻關系。
證據(jù)二、欠條。
證明被告柯某某欠原告董某某貨款318950元,未開票的金額為120282元。
被告柯某某、李某某、安泰公司共同辯稱:1、柯某某所欠原告318950元屬實。
但其中由部分貨款和部分租金組成。
2、李某某未參與原告與柯某某之間的買賣行為,不能作為被告。
3、2016年3月2日因柯某某在處理工傷賠償糾紛中,涉及刑事案件,原告將被告的公司鎖門,將被告80萬元的財產據(jù)為己有,并將其中的部分變賣。
4、原告不應當不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給安泰公司;不應當違法租賃房屋、虛高租金;不應當將被告安泰公司的門鎖上,變賣公司資產。
被告柯某某、李某某、安泰公司為支持其辯解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房租收條、押金收條。
證明被告安泰公司向原告繳納2012年7、8、9月份租金1.8萬元、繳納原告房屋押金1萬元。
證據(jù)二、安泰公司與黃石市長利機械廠的房屋租賃合同。
證明安泰公司與黃石市長利機械廠房屋租賃合同關系。
證據(jù)三、黃石市西塞山區(qū)法院
舉證通知書、黃石市西塞山區(qū)檢察院委托辯護人或申請法律援助告知書、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監(jiān)視居住決定書、黃石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證明被告柯某某涉嫌故意傷害刑事案件。
以上證據(jù)經庭審質證,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被告柯某某、李某某、安泰公司質證后均無異議;被告柯某某、李某某、安泰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原告質證后認為,證據(jù)一、二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有異議,證據(jù)三的真實性無異議,與本案件無關。
原告有異議的證據(jù),經本院審查后認為:被告提交的證據(jù)一、二、三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采信,但證據(jù)一、二證明為安泰公司與黃石市長利機械廠的房屋租賃關系,證據(jù)三為被告柯某某所涉刑事案件,以上三組證據(jù)均與本案無關。
本院認為:一、原告與被告之間系買賣合同關系,雙方對付款期限未作約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的規(guī)定,被告柯某某應當在收到貨物的同時支付貨款。
根據(jù)原告提交的對賬單,證實被告柯某某在收到原告貨物后至今尚欠原告貨款31895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柯某某支付貨款31895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被告柯某某辯稱所欠原告318950元中包括有房屋租金在內,柯某某在庭審中未舉證證明,從對賬單的內容來看所欠的318950元系貨款且注明了開具了增值稅發(fā)票的部分和未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部分,故本院認為,被告柯某某所欠原告均為貨款,柯某某的該辯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三、被告李某某雖未參與原告與被告柯某某之間的買賣關系,但柯某某與李某某為夫妻關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被告柯某某、李某某未舉證證明原告與柯某某約定所欠原告貨款為柯某某個人債務,故被告李某某應當與被告柯某某共同清償該欠款。
四、原告要求被告安泰公司承擔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根據(jù)《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 ?規(guī)定”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必須以各自擁有的財產作為注冊資本,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登記時需要提交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協(xié)議”。
被告柯某某、李某某在設立安泰公司時是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其未舉證證明設立安泰公司時兩人提交有”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協(xié)議”,據(jù)此可以認定該公司出資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安泰公司的收益也歸被告柯某某、李某某共同享有,故安泰公司應當對被告柯某某、李某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五、被告辯解稱,原告對安泰公司進行鎖門和擅自變賣安泰公司的財產,被告可另行起訴,與本案無關。
六、原告尚有120282元貨款未向被告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因原告與被告柯某某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也未有證據(jù)證明原告開具增值稅發(fā)票作為支付貨款的前提條件。
在買賣合同中賣方的主義務是交付標的物,買方的主義務為支付貨款,賣方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為從義務。
本案原告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被告均不能以未開具增值稅發(fā)票而拒付貨款。
原告在收到被告貨款后,應當向被告開具增值稅發(fā)票。
七、原告要求三被告按照支付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支付從2015年4月3日至貨款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損失;原、被告對支付貨款期限、逾期付款違約金均未約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規(guī)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故被告應當從原告起訴之日起,即2016年10月17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支付原告逾期付款違約金,至債務清償之日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柯某某、李某某、黃石安泰礦山機械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支付原告董某某貨款318950元并從2016年10月17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支付原告董某某逾期付款違約金,至債務清償之日止。
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730元、訴訟保全費2620元,由被告柯某某、李某某、安泰公司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730元,款匯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湖北農行黃石市分行團城山支行。
戶名:法院訴訟費匯繳財政專戶。
帳號:17×××29。
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當事人簽收一審裁判文書后,即視為已向當事人送達了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書。
本院認為:一、原告與被告之間系買賣合同關系,雙方對付款期限未作約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的規(guī)定,被告柯某某應當在收到貨物的同時支付貨款。
根據(jù)原告提交的對賬單,證實被告柯某某在收到原告貨物后至今尚欠原告貨款31895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柯某某支付貨款31895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被告柯某某辯稱所欠原告318950元中包括有房屋租金在內,柯某某在庭審中未舉證證明,從對賬單的內容來看所欠的318950元系貨款且注明了開具了增值稅發(fā)票的部分和未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部分,故本院認為,被告柯某某所欠原告均為貨款,柯某某的該辯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三、被告李某某雖未參與原告與被告柯某某之間的買賣關系,但柯某某與李某某為夫妻關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被告柯某某、李某某未舉證證明原告與柯某某約定所欠原告貨款為柯某某個人債務,故被告李某某應當與被告柯某某共同清償該欠款。
四、原告要求被告安泰公司承擔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根據(jù)《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 ?規(guī)定”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必須以各自擁有的財產作為注冊資本,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登記時需要提交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協(xié)議”。
被告柯某某、李某某在設立安泰公司時是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其未舉證證明設立安泰公司時兩人提交有”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協(xié)議”,據(jù)此可以認定該公司出資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安泰公司的收益也歸被告柯某某、李某某共同享有,故安泰公司應當對被告柯某某、李某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五、被告辯解稱,原告對安泰公司進行鎖門和擅自變賣安泰公司的財產,被告可另行起訴,與本案無關。
六、原告尚有120282元貨款未向被告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因原告與被告柯某某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也未有證據(jù)證明原告開具增值稅發(fā)票作為支付貨款的前提條件。
在買賣合同中賣方的主義務是交付標的物,買方的主義務為支付貨款,賣方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為從義務。
本案原告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被告均不能以未開具增值稅發(fā)票而拒付貨款。
原告在收到被告貨款后,應當向被告開具增值稅發(fā)票。
七、原告要求三被告按照支付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支付從2015年4月3日至貨款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損失;原、被告對支付貨款期限、逾期付款違約金均未約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規(guī)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故被告應當從原告起訴之日起,即2016年10月17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支付原告逾期付款違約金,至債務清償之日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柯某某、李某某、黃石安泰礦山機械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支付原告董某某貨款318950元并從2016年10月17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支付原告董某某逾期付款違約金,至債務清償之日止。
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730元、訴訟保全費2620元,由被告柯某某、李某某、安泰公司共同承擔。
審判長:萬勁
書記員:吳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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