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qū)。
原告: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qū)。
原告:苑慶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qū)。
原告:苑小靈,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qū)。
四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安軍,周口市東新區(qū)。
被告:李長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石家莊市正定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海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系李長彬妻子。
被告:石家莊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欒城區(qū)竇嫗工業(yè)區(qū)。
法定代表人: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澤明、李博偉,該公司員工。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鹿泉支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鹿泉區(qū)新開路10號。
法定代表人:任占鵬,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霄鵬、張寧,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苑慶珂、董某某、吳某某、苑小靈與被告李長彬、石家莊金隅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隅旭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鹿泉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鹿泉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11月6日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苑慶珂及四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安軍,被告李長彬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海燕,被告金隅旭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澤明、李博偉及被告人保鹿泉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霄鵬、張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事故處理人員的誤工費、住宿費、交通費、尸檢費、停尸費及其它各項損失共計786213元。事實及理由:2017年8月17日16時40分許,李長彬駕駛冀A×××××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在金山路與金山街路口北側萬達工地內,將在土坡作業(yè)的苑術來撞傷,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經石家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長安交警大隊,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了石公交認字(2017)第13010204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李長彬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查詢問,李長彬駕駛的事故車輛所有人是被告金隅旭成公司,該車輛在人保財險鹿泉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且不計免賠。故該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李長彬承擔賠償責任,金隅旭成公司承擔連賠償責任。故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求。
被告李長彬辯稱:事故發(fā)生時,我屬職務行為,我也不是故意致事故發(fā)生。對于本案事故,被告及家人對原告深表歉意,請求原告諒解。
被告金隅旭成公司辯稱:事故發(fā)生時我公司司機李長彬屬職務行為。且此期間事故車輛在人保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50萬元及不計免賠,對原告的訴請應在保險范圍內賠付,不足的部分我公司負責賠償,賠償范圍也包括被告李長彬應賠付的范圍。
被告人保財險鹿泉支公司辯稱:本案涉案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責險5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在查證車輛正常年檢、駕駛證及從業(yè)資格證合法有效的情況下,對原告有證據的合理合法損失,我公司在承保范圍內予以賠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吳某某系苑術來母親,董某某系苑術來配偶,苑慶珂和苑小靈分別系苑術來兒子和女兒。2017年8月17日16時40分許,被告李長彬駕駛冀A×××××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在石家莊市長安區(qū)路口北側萬達工地內,將在土坡道作業(yè)的苑術來撞傷,后苑術來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該事故經石家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長安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長彬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負事故全部責任,苑術來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因苑術來死亡產生停尸費6910元、尸檢費1300元。車牌號為冀A×××××的肇事車輛所有人為被告金隅旭成公司,肇事司機李長彬系該公司雇傭司機,事故發(fā)生時正處于其履行職務期間。冀A×××××號事故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鹿泉支公司投有機動車強制保險及限額為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和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本院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金隅旭成公司既是肇事車輛所有權人,也是肇事司機李長彬的雇主,應承擔本次事故中的賠償責任,肇事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鹿泉支公司入有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保險,有關金隅旭成公司應賠償原告的損失先由保險公司在其保險限額范圍直接向原告予以賠付,不足部分再由金隅旭成公司進行賠償。因被告李長彬作為有專業(yè)技能的駕駛員,其在本案中有重大失誤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應在被告金隅旭成公司賠償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原告主張的損失范圍及數(shù)額:苑術來停尸費6910元和尸檢費1300均有相關票據佐證,本院予以支持。喪葬費以2016年職工月工資標準計算6個月,計56987元÷12個月×6個月=28493元標準適當,被告均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支持。苑術來系居民家庭戶籍,且其戶籍所在地行政機構與轄區(qū)派出所均出具證明證實該地區(qū)已被區(qū)劃調整,其死亡賠償金應以2017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計算為28249元*20年=564980元,苑術來去世后,其有贍養(yǎng)義務的母親董某某的生活費參照2016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計算為19106元年*4年=76424元,苑術來系外地來石務工人員,其家屬往返的交通費是實際產生的損失,但原告主張7000元標準過高,本院酌定4500元,住宿費原告主張2000元,但僅提供了三張共計420元票據佐證,對該420元本院予以認可。苑術來因交通事故驟然身故,原告作為其親屬要求精神撫慰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主張8萬元的賠償金標準過高,本院酌定5萬元。以上各項合計733027元,已超交強險和商業(yè)保險總額622000元,應先由被告人保財險鹿泉支公司在該保險限額內直接向原告賠付,超出的111027元由被告金隅旭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李長彬對該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鹿泉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董某某、吳某某、苑慶珂、苑小靈四人賠付苑術來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等共計622000元;
二、被告石家莊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董某某、吳某某、苑慶珂、苑小靈四人賠付苑術來尸檢費、停尸費及除保險賠付外剩余款項共計111027元;
三、被告李長彬對本判決第二項確定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1,662.0元,減半收取計5831元,由被告李長彬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屆滿之日起7日內按不服判決的數(shù)額預交上訴費,同時將繳費憑證一并遞交我院,(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7,開戶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劉玉峰
書記員: 王世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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