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玉花。
委托代理人趙江林,山東崇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麗娟,山東崇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孫文廣,男,漢族,系董玉花兒子。
被告孫某。
被告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地址:煙臺開發(fā)區(qū)珠江路10號。
法定代表人鄒建偉,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武林,山東齊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鄒建偉。
委托代理人武林,山東齊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董玉花與被告孫某、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鄒建偉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玉花的委托代理人趙江林、孫文廣和被告孫某以及被告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被告鄒建偉的委托代理人武林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董玉花訴稱,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等共計150萬元;2、本案的全部費用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標的為1256251.99元,由第二被告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120000元的責任,孫某與第二被告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連帶責任賠償1136251.99元,鄒建偉在抽逃資金的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補充賠償責任。
被告孫某辯稱,肇事時原告乘坐摩托車,賠償應該按照法律規(guī)定。
被告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辯稱,該事故是由被告孫某和原告的丈夫?qū)O言岐違章駕駛車輛造成的,原告的損失在交強險理賠范圍內(nèi)應當由答辯人承擔。交強險理賠范圍外的損失,應當由肇事方按照事故中的責任大小分擔,與答辯人無關。其次,被告孫某未經(jīng)公司同意,私自駕駛單位車輛,在事故發(fā)生時實際控制車輛,從私自駕駛行為中受益,應當依據(jù)事故認定書劃分的責任范圍承擔事故的責任。第三,原告投保了農(nóng)村醫(yī)療保險,原告在新農(nóng)合醫(yī)療報銷范圍內(nèi)的醫(yī)療費不能重復要求賠償。
被告鄒建偉辯稱,答辯人不是該交通事故的責任人,對原告的損害沒有法律責任,原告追加答辯人為共同被告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其次,答辯人作為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的股東,根據(jù)《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公司的法律責任應當由公司依法承擔,與股東個人無關。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12月18日17時30分,被告孫某駕駛被告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所有的魯F×××××小型普通客車將公司其他工人送至汽車站后,駕車回家途中沿路由東向西行至306省道90KM+700M處,與前方順行的孫言岐無證駕駛的無牌二輪摩托車追尾相撞,致孫言岐及乘坐孫言岐車的董玉花受傷,車輛受損。該事故經(jīng)棲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孫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孫言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董玉花對此事故不負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董玉花在棲霞市中醫(yī)醫(yī)院住院治療27天,后轉(zhuǎn)入煙臺市煙臺山醫(yī)院住院治療20天,共計花費醫(yī)療費243833.93元,住院期間由孫文英和劉曉輝護理,孫文英系城鎮(zhèn)居民,劉曉輝系北京恒樽商貿(mào)有限公司職工,月平均工資3138.6元。
經(jīng)煙臺富運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1、董玉花的顱腦損傷遺留肢體癱瘓構(gòu)成一級傷殘、部分腸切除構(gòu)成九級傷殘、顱腦損傷開顱術后遺留顱骨缺損構(gòu)成十級傷殘、多發(fā)性肋骨骨折構(gòu)成十級傷殘、膈肌破裂修補構(gòu)成十級傷殘。2、董玉花傷后休治時間至評殘日前一日。3、董玉花傷后住院期間需2人護理,出院后需一人長期護理,屬完全護理依賴。4、董玉花營養(yǎng)期限為5個月;其營養(yǎng)數(shù)額因無相關標準,故無法確定,建議參照醫(yī)療機構(gòu)的意見確定。5、董玉花今后需配置殘疾輔助器具:輪椅、坐便器、防褥瘡坐墊及床墊,費用按照國產(chǎn)中檔型器具價格計算,更換年限建議參照配置機構(gòu)的意見。其所需衛(wèi)生用具:接尿器1個/周,尿墊1個/日,灌腸劑1個/2日。其單價費用建議參照普通中檔價格計算。庭審中,被告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對原告董玉花的傷殘程度,休治時間,護理情況及護理依賴程度申請重新鑒定。經(jīng)煙臺信恒翔司法鑒定所鑒定,1、董玉花的顱腦損傷致肢體癱瘓構(gòu)成Ⅰ(一)級傷殘,腸部分切除構(gòu)成Ⅸ(九)級傷殘,多發(fā)肋骨骨折構(gòu)成Ⅹ級傷殘,膈肌破裂修補術構(gòu)成Ⅹ級傷殘。2、建議休治時間自受傷之日起至第一次鑒定之日止。住院期間2人護理,出院后需1人長期護理,屬完全護理依賴。
另查明,被告孫某肇事時駕駛的魯F×××××號小型普通客車系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所有,該車輛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
本案爭議的焦點有兩個。
第一焦點為原告董玉花的賠償標準。庭審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原告與丈夫?qū)O言岐購買的位于觀里鎮(zhèn)東南莊村西南段北起第2戶的房屋一棟的房產(chǎn)證和土地使用證,證實原告董玉花應當按照城鎮(zhèn)居民的標準賠償。被告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對此提出異議,認為原告提交的房產(chǎn)證和土地使用證不能證明原告家庭成員在城鎮(zhèn)居住,房產(chǎn)證、土地證顯示用途是工業(yè)用地,不是家庭居住。本院認為,公民的經(jīng)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居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中,被告董玉花事故前主要是代購果品、銷售化肥維持生活,且在政府駐地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應當按照城鎮(zhèn)居民計算賠償標準。
第二焦點為被告鄒建偉是否應該在抽逃資金的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補充賠償責任。經(jīng)法院調(diào)取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的驗資報告,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26日,注冊資金300萬元,系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鄒建偉。2011年6月9日,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申請由股東鄒建偉新增注冊資本700萬元,變更后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0萬元。新增注冊資本700萬元,由張麗霞于2011年6月8日打入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賬戶。2011年6月10日該款被分兩筆轉(zhuǎn)出,其中有4000097元被轉(zhuǎn)入張麗霞的賬戶。庭審中,被告鄒建偉未能提交該交易系公司正常支出的證據(jù)。本院認為,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在公司增資驗資時,新增資本700萬元由張麗霞打入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賬戶,在驗資注冊后,于2011年6月10日將該出資中的4000097元又轉(zhuǎn)入張麗霞帳戶,另外的2999900元亦于同日轉(zhuǎn)出,且被告鄒建偉未能提交證據(jù)證實該轉(zhuǎn)賬交易系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正常支出,符合抽逃注冊資本的形式。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nèi)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告鄒建偉應當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補充賠償責任。
另查明,本院于2013年5月6日依據(jù)原告董玉花的申請將凍結(jié)被告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61962.04元先予執(zhí)行給原告用于治療。被告孫某及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另外給付原告董玉花及原告丈夫?qū)O言岐治療款80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門診病歷、住院病歷、醫(yī)藥費單據(jù)和發(fā)票、村委會證明、房產(chǎn)證、土地證、鑒定費收據(jù)、司法鑒定意見書、輔助器具費發(fā)票、交通費單據(jù)、護理人員身份證明、股東會決議、視頻資料、行駛證、銀行對帳單,被告提交的收條、對帳單、押金條,本院依原告申請調(diào)取的驗資報告、銀行對帳單,并經(jīng)當庭質(zhì)證,足以采信。
本院認為,2012年12月18日17時30分,被告孫某駕駛魯F×××××小型普通客車沿路由東向西行至306省道90KM+700M處,與前方順行的孫言岐無證駕駛的無牌二輪摩托車追尾相撞,致孫言岐及乘坐孫言岐車的董玉花受傷,車輛受損,事實清楚,本院予以認定。該事故經(jīng)棲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孫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孫言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董玉花對此事故不負責任。該認定并無不妥,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孫某系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的職工,肇事時駕駛的魯F×××××號小型普通客車系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所有,被告孫某在將公司其他工人送至汽車站后,駕車回家途中發(fā)生本事故,與履行職務有內(nèi)在聯(lián)系,故被告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應當與被告孫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孫某肇事時駕駛的魯F×××××號小型普通客車系被告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所有,該車輛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故被告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應當首先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26日,注冊資金300萬元,系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鄒建偉。2011年6月9日,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申請由股東鄒建偉新增注冊資本700萬元,變更后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0萬元。新增注冊資本700萬元,由張麗霞于2011年6月8日打入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賬戶。2011年6月10日該款被分兩筆轉(zhuǎn)出,其中有4000097元被轉(zhuǎn)入張麗霞的賬戶。庭審中,被告鄒建偉未能提交該交易系公司正常支出的證據(jù)。本院認為,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在公司增資驗資時,新增資本700萬元由張麗霞打入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賬戶,在驗資注冊后,就將該出資中的4000097元歸還張麗霞,另外的29999900元亦于同時轉(zhuǎn)出,而被告鄒建偉未能提交證據(jù)證實該轉(zhuǎn)賬交易系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正常支出,符合抽逃注冊資本的形式。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nèi)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告鄒建偉應當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補充賠償責任。原告董玉花的經(jīng)濟損失有:醫(yī)療費243833.93元、伙食補助費1410元(30元/天×47天)、護理費137008.46元[(70.56元/天+104.62元/天)×47天+25755/年×5年](長期護理時間為5年一個周期),誤工費13053.6元(70.56元/天×185天)、交通費3937元、鑒定費2700元、傷殘賠償金515100元(25755/年×20年),輔助器具費32980元(1、輪椅:1398元/臺×5/3年=2330元,2、坐便器:595元/個×5/2年=1487.5元,3、防褥瘡坐墊及床墊:1380元/個×5年=6900元,4、接尿器:40元/個×52周/年×5年=10400元,5、尿墊:5元/個×365天×5年=9125元,6灌腸劑:3元/個×365天/2×5年=2737.5元)(輔助器具費以5年為一個周期計算)。共計950022.99元。原告董玉花的長期護理費和輔助器具費以出院后護理開始之日起五周年為一個周期,原告可以五年期滿后再次主張下一周期的護理費和輔助器具費。被告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額120000元。該事故經(jīng)棲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孫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孫言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董玉花對此事故不負責任。被告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孫某連帶賠償原告董玉花損失扣除交強險賠償額后的70%,共計581016.09元,應當扣除先予執(zhí)行給原告用于治療的被告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61962.04元和被告孫某及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另外給付原告款80000元。被告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孫某還應連帶賠償原告董玉花損失439054.05元。被告鄒建偉對被告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補充賠償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董玉花醫(yī)療費10000元、傷殘賠償金11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二、被告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賠償原告董玉花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439054.0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被告孫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被告鄒建偉對被告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的賠償份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300元,由被告山東銀建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孫某承擔9390.54元,由原告董玉花承擔8909.4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預交上訴費,上訴于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謝忠恒
審判員 金良
人民陪審員 杜福勇
書記員: 林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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