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文安縣,委托訴訟代理人:陳九明,河北春田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章丘市,委托訴訟代理人:仇法升,章丘中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山東省章丘市人,現住濟南市章丘區(qū),被告:王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文安縣,
原告董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三被告共同返還原告貨款90200元及逾期付款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5倍自起訴之日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2、要求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9月原告與被告王某某經王兵介紹認識,9月5日被告王某某先與王兵聯(lián)系出售板材,后被告王兵將原告與被告的電話分別告知雙方,經原、被告協(xié)商約定,原告從被告處購買兩車板材,當日原告將全部貨款分兩次打入被告李某某帳戶,但是原告打款后被告未給原告發(fā)貨,在雙方發(fā)生糾紛后,被告王兵也承諾承擔還款責任,故原告提起訴訟。被告王某某辯稱,1、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原告自始沒有與王某某、李某某發(fā)生業(yè)務關系,本案涉及的買賣合同系王某某與王兵之間通過電話口頭訂立的,貨物數量、價格等具體事且均是由王某某與王兵協(xié)商確定,王某某在此過程中并不知道原告的存在,原告只是在王某某要求王兵付款時,王兵讓王某某給原告通過短信形式發(fā)送的銀行賬號,故本案涉及的買賣合同關系應是在王兵與王某某之間發(fā)生的,與原告無關;2、王某某在收到貨款后沒有發(fā)貨是由于王兵在本次買賣關系發(fā)生前尚欠王某某貨款326000元,王某某要求王兵付清以前貨款,王兵拒絕付款,所以王某某沒有發(fā)貨;3、李某某與本案中的買賣合同關系無關,王某某與李某某僅是朋友關系,王某某只是借用了李某某的銀行卡,本案涉及的貨款王某某已經全額收到。被告李某某辯稱,1、李某某不認識原告董某某,與原告沒有簽訂任何貨物買賣合同,并且一直沒有任何商業(yè)關系來往,甚至原告董某某都不清楚李某某的年齡、家庭住址和電話號碼;2、被告王某某于2018年9月5日曾借用被告李某某的建設銀行卡,賬號為:62×××35,當時被告王某某借用建行卡說自己的卡忘帶了有一筆貨款要打過來,至于什么人轉賬過來、具體轉多少李某某均不清楚,2018年9月7日被告王某某將卡歸還李某某,當時被告王某某說錢款全部轉出了,李某某沒有參與轉款。被告王兵辯稱,2018年7月份王兵與原告去山東看過一次貨,看完之后因為查環(huán)保山東也沒有生產,9月4日被告王某某給王兵打電話說有貨發(fā)過來,王兵就給原告打電話,9月5日被告王某某說發(fā)貨,王兵就把電話給了原告,原告與王某某聯(lián)系的價格,9月6日貨沒有到,原告找到王兵給被告王某某打電話,王某某手機關機,然后去派出所報案沒有受理,當天王兵與原告一起去章丘找被告王某某,并在當地報案,王兵欠王某某貨款沒有那么多,王兵只是中間人,具體事項都是原告與被告王某某聯(lián)系的。根據原、被告的訴辯,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原告與三被告之間是否存在買賣合同關系;2、三被告是否應返還原告貨款90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損失?原告針對爭議焦點提供證據如下:證據1,被告王兵出具的證明一份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實本案90200元貨款所涉及的兩車貨物買賣是經王兵介紹,在原告與王某某之間發(fā)生的,王某某收到貨款后沒有發(fā)貨;證據2,被告王某某通過其手機給原告發(fā)送的短信,證實2018年9月5日王某某通過短信與原告確認兩車夾芯共計30000元,款項是93700元,同時將收款賬號(李某某的卡號)圖片發(fā)給原告;證據3,原告向被告王某某提供的賬戶付款90200元后銀行發(fā)送的交易短信共計4頁,證實原告已經向被告王某某提供的李某某賬戶轉款90200元;證據4,2018年9月21日上午原告與王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證實王某某是因被告王兵欠其貨款,才把原告的貨款扣下,想用該款抵頂王兵欠王某某的貨款;證據5,錄音兩份,其中被告王兵與王某某的微信聊天語音證實本案所涉及的買賣合同發(fā)生在原告與王某某之間,原告與王兵的聊天錄音證實王兵在原告與王某某產生糾紛以后,承諾對該款承擔還款責任;證據6,原告與被告王某某的通話記錄,證實雙方在9月5日多次通話,協(xié)商買賣具體事宜。被告王某某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發(fā)表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因王兵系本案當事人,有利害關系,不予質證;對證據2沒有異議;對證據3沒有異議;對證據4的真實生沒有異議,但是短信內容均不能證明原告與王某某之間存在買賣關系;對證據5沒有異議,但是不能證實兩者存在買賣關系,對于王兵與原告的聊天錄音不予質證,對證據6無異議。被告李某某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發(fā)表質證意見為:錢打到李某某卡上之后,又轉到王某某的賬戶,李某某有轉賬記錄,本案與李某某無關,李某某也不認識原告。被告王兵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發(fā)表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沒有異議;對證據2、3、4,是原告與王某某之間的事,與王兵無關;對證據5無異議,但王兵欠王某某的貨款與本案無關,王兵只是負責給原、被告介紹,對證據6無異議。被告王某某針對爭議焦點提供如下證據:2018年9月5日王某某與被告王兵的四段錄音,證實本案涉及貨物買賣的全過程。原告對被告王某某提供的證據發(fā)表質證意見為:錄音不涉及原告,是王某某與王兵之間的通話,通話內容是否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不確定,王兵只是介紹原告與被告王某某之間聯(lián)系,該錄音不能達到被告王某某的舉證目的。被告李某某對被告王某某提供的證據發(fā)表質證意見為:與李某某無關,不予質證。被告王兵對被告王某某提供的證據發(fā)表質證意見為:被告王某某當時給王兵發(fā)的圖片,王兵把圖片轉給原告,后來王某某說給王兵發(fā)卡號,王兵讓王某某給原告發(fā)的,后來交換了他們兩個人的電話,這些通話都是在交換電話前的事。被告李某某針對爭議焦點提供如下證據:轉賬記錄一份,證實李某某只是把銀行卡借給王某某用了一下,李某某不認識原告,本案與李某某無關,90200元已于當天轉給王某某了。原告對被告李某某提供的證據發(fā)表質證意見為:對真實性無異議,可以證實原告已將90200元貨款轉入王某某提供的李某某的賬戶,雖有90000元已轉入王某某賬戶,但不能因此免除李某某的還款責任。被告王某某對被告李某某提供的證據發(fā)表質證意見為:沒有異議,90200元王某某已經收到。被告王兵對被告李某某提供的證據發(fā)表質證意見為:對真實性無異議,這是原告與被告王某某的交易,與王兵無關。被告王兵針對爭議焦點提供如下證據:圖片兩張,證明被告王某某裝了半車貨物。原告對被告王兵提供的證據發(fā)表質證意見為:對真實性沒有異議,該證據可以證實貨物買賣是發(fā)生在原告與被告王某某之間。被告王某某對被告王兵提供的證據發(fā)表質證意見為:對真實性沒有異議,該圖片是由王某某發(fā)給王兵的,可以證實王某某與王兵之間存在關系。被告李某某對被告王兵提供的證據發(fā)表質證意見為:與李某某無關,李某某只是借銀行卡給王某某使用。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9月經被告王兵介紹原告董某某與被告王某某認識,雙方約定原告董某某向被告王某某購買兩車板材,9月5日原告董某某將貨款轉入被告王某某提供的收款賬戶(戶名:李某某,賬號:62×××35),原告依約將貨款90200元轉入該賬戶后被告王某某未發(fā)貨。另查明,該貨款已轉給被告王某某。
原告董某某訴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王兵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九明、被告王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仇法升、被告李某某、被告王兵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原告在被告王某某處購買板材,原告在被告發(fā)貨前將貨款轉入被告指定賬戶,后被告未依約履行交付貨物的義務,構成違約,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貨款902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的規(guī)定,被告王某某于2018年9月5日收到原告的預付款未發(fā)貨,構成違約,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給付原告逾期付款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辯稱買賣合同的雙方系王某某與王兵,對此原告及被告王兵均不認可,均稱被告王兵是此筆交易的介紹人,因具體的買賣事宜均是由原告與被告王某某商定,故對被告王某某的抗辯主張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雖提供錄音證據要求被告王兵返還貨款,但該證據不能證明原告的主張,故被告王兵作為買賣交易的介紹人不應承擔返還貨款的責任。被告李某某未參與原告與被告王某某的買賣交易,只是將自己的銀行卡出借給被告王某某使用,且及時將款項交付被告王某某持有,被告李某某并未從中受益,故被告李某某亦不應承擔返還貨款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給付原告董某某貨款90200元及逾期付款損失(以90200元為基數,自2018年9月1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二、駁回原告董某某對被告李某某、王兵的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55元減半收取1028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由被告直接給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取和退還),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田海霞
書記員: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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