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沙沙。
委托代理人殷成洪,湖北省安陸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和解、調解,代簽法律文書。
被告張某某。
原告董沙沙訴被告張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肖家蓉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沙沙及其委托代理人殷成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2月4日19時許,在安陸市洑水鎮(zhèn)洑水村路段時,被告張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由南向北行至該處時,與同向在前的行人董沙沙相撞,造成董沙沙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安陸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責任認定書認定,張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行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董沙沙無責任。同時查明,董沙沙于同日在安陸市普愛醫(yī)院住院治療,于2014年2月13日出院,共住院9天,用去醫(yī)療費5300.7元(被告張某某墊付5270.7元)。2014年2月4日,經(jīng)孝感精誠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董沙沙因交通事故致右跟部外傷伴跟腱斷裂,不構成等級傷殘;自受傷之日起,誤工休息90日,需一人陪護45日,出院后續(xù)康復性治療費、相關檢查費預計1200元。還查明,被告張某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屬于其所有、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損失、被保險車輛投有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的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雙方當事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承擔責任。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的,在交強險的范圍內參照交強險進行賠償,超過交強險的部分按當事人的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償。本案中被告張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董沙沙無責任,對安陸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的責任認定書,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張某某已在責任認定書上簽字,其辯稱董沙沙應承擔一定責任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張某某駕駛的車輛屬其購買并所有,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且事故發(fā)生的全部責任由張某某承擔,故張某某應對原告董沙沙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張某某提出其墊付的醫(yī)療費應予以扣減,因原告起訴時已經(jīng)扣減張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故不再扣減。原告董沙沙于2013年7月19日起在艾德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工作,距離事故發(fā)生之日起未滿一年,其請求按月工資收入計算誤工費,本院不予支持,其誤工費應按農、林、牧行業(yè)標準計算;原告請求的交通費過高,本院酌定為100元。綜上所述,經(jīng)本院核定,原告董沙沙的損失有:醫(yī)療費30元(已扣減被告墊付醫(yī)療費5270.7元)、后期治療費1200元、護理費3206元(26008元÷365天×45天)、誤工費5842元(23693÷365天×9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9天×50元)、交通費100元、鑒定費600元,合計11428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董沙沙11428元;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5日內付清,逾期不履行,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辦理,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董沙沙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200元、原告董沙沙負擔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并預交上訴案件的受理費500元,上訴人在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肖家蓉
書記員:胡建毅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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