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甲
劉俊玉(河北國正律師事務所)
董某乙
李振環(huán)(河北智辯律師事務所)
原告董某甲。
委托代理人劉俊玉,河北國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董某乙。
委托代理人李振環(huán),河北智辯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董某甲與被告董某乙繼承糾紛一案中,原告董某甲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董某乙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董某甲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董某甲撤回對被告董某乙的起訴。
本案受理費5000.00元,減半收取2500.00元,由原告董某甲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董某甲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董某甲撤回對被告董某乙的起訴。
本案受理費5000.00元,減半收取2500.00元,由原告董某甲負擔。
審判長:張連軍
審判員:賈慧新
審判員:劉慶祿
書記員: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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