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甲
董某乙
郭某甲
郭某乙
邢少文(河北天樞律師事務所)
陳華靜(河北天樞律師事務所)
董某己
王寶光(河北寶光律師事務所)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董某甲。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董某乙。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郭某甲。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郭某乙。
四
申請再審人
委托代理人邢少文,河北天樞律師事務所律師。
四
申請再審人
委托代理人陳華靜,河北天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董某己。
委托代理人王寶光,河北寶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原告董某丙。
原審原告董某丁。
原審原告董某戊。
申請再審人董某甲、董某乙、郭某甲、郭某乙與被申請人董某己及原審原告董某丙、董某丁、董某戊繼承糾紛一案,廊坊市廣陽區(qū)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2012)廣民初字第605號民事判決。董某甲、董某乙、郭某甲、郭某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廊民一終字第1166號民事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董某甲、董某乙、郭某甲、郭某乙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廊民申字第80號民事裁定,裁定對本案進行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申請再審人董某乙、郭某乙及委托代理人邢少文、陳華靜,被申請人董某己及委托代理人王寶光,原審原告董某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二審經審理查明,除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確認外,另查明,1988年5月2日,由原審原告董某丁主持書寫了一份協(xié)議書,其主要內容為:家中的東西及房產全部歸董某己所有,老人由董某己和其丈夫劉化莊贍養(yǎng)送終,家中的一切沒有董某丁的一草一木。除董振伯外,本案中的當事人董某丁、董某甲、董某乙、董某戊、董某己均簽字認可。劉化莊和證明人王玉明、張俊書亦在協(xié)議書上簽字。
本院二審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本案當事人1988年5月2日簽訂的協(xié)議內容清楚明確,系成年子女之間對父母贍養(yǎng)及財產處理的約定,符合公序良俗,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從協(xié)議內容看,上訴人所主張繼承的房產已經明確歸屬董某己所有,不屬于董文貴和劉桂珍的遺產,且上訴人未能提供開發(fā)商補償給董某己房屋及價款的證據,故上訴人要求繼承房屋拆遷補償利益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上訴人董某甲、董某乙、郭某甲、郭某乙負擔。
申請再審人董某甲、董某乙、郭某甲、郭某乙稱,本案被繼承人董文貴、劉桂珍有遺產房屋五間,已被拆遷。原審未依法調取開發(fā)商補償給被申請人董某己房屋及價款的證據,在基本事實不清楚的情況下進行判決,缺少證據支持;1988年5月2日由董某丁書寫的分家單上董某甲、董某乙的簽字不是董某甲和董某乙本人所簽,董文貴也未簽字,且劉桂珍的份額誰也無權處分。該分家單無效。
被申請人董某己辯稱:1、董某己不是拆遷安置的對象,沒得安置樓和補償款?!抖掖宕甯膶Ρ徊疬w人安置補償內容》規(guī)定:“回遷樓的補償是以戶為單位進行補償的,但戶的組成其老人必須與其中一個子(女)合并為一戶,并結合劃撥的宅基地進行安置”。2013年6月20日廊坊市廣陽區(qū)人民法院向村委會調取的《證明》證實,董某己在本次改造中應與其長子劉磊合并為一戶,只對劉磊進行回遷安置,不對董某己進行安置。董某己原有舊房按協(xié)議約定自行拆除,不給予補償。董文貴和劉桂珍遺留房屋并未獲得拆遷補償。由于董某己不是拆遷安置對象,開發(fā)商不與董某己簽訂拆遷補償協(xié)議,故申請再審人申請法院向開發(fā)商調取的證據并不存在。2、董某甲和董某乙簽名的真實性已經得到證明。對于1988年5月2日分家單上各當事人簽字的真實性,該協(xié)議起草人和分家主持人董某丁證明董某甲、董某乙簽名是其本人所簽,董某乙的丈夫張俊書出庭證實,證明人張俊書的簽名是其本人所簽。3、董文貴于1989年1月去世,劉桂珍于1985年6月去世。董某己的宅基地使用證于1994年3月28日簽發(fā)。董文貴、劉桂珍生前并沒有取得宅基地使用證。申請再審人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原審原告董某丙陳述,參與本案訴訟不是我的本意,這與我無關,我鄭重聲明放棄本案遺產繼承權利。
原審原告董某丁陳述,我主持寫的分家協(xié)議是真實的。當時我父親就在土炕上坐著,我大姐董某甲、二姐董某戊、三姐董某乙,還有我大姐夫王玉明、三姐夫張俊書都在場。我寫完協(xié)議后,當場給大家念了。所有人都同意家中的一切都給董某己和劉化莊。除了我父親之外所有在場人都簽字了,王玉明和張俊書作為證人也簽了字。大姐夫王玉明雖然去世了,但是三姐夫張俊書已經出庭證明了分家單的事實。我大姐董某甲和三姐董某乙不承認簽字不是實話,我證明名字是她倆自己簽的。我大哥董振伯婚后到女方家落戶,他的兒子姓郭,按農村的風俗,被招女婿的不能繼承父母的遺產。而且大哥外出不歸,與家中失去聯(lián)系,我和姐妹們商量老人由劉化莊和董某己養(yǎng)老送終,家產歸劉化莊和董某己的事沒法和他商量。該協(xié)議簽訂后,劉化莊和董某己已經把老人養(yǎng)老送終,而且房子是劉化莊拿錢修的,不修早就塌了。協(xié)議不能反悔。我勸兩個姐妹遵守當年的協(xié)議,別再打官司了,別干對不起老妹妹的事了。
原審原告董某戊陳述,1988年寫分家協(xié)議時,我們兄弟姐妹都同意家產給董某己,而且都在協(xié)議書上簽了字。我父母由董某己和劉化莊二人養(yǎng)老送終,我對財產放棄權利。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繼承人董文貴、劉桂珍遺留的董家村五間房屋后遇村改拆遷而獲得的安置樓房及補償款是否屬于遺產。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從遺產的時間屬性來看,董家村五間房屋屬于董文貴、劉桂珍的遺產,但在繼承開始后,本案法定繼承人并未在法律規(guī)定的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權利。從遺產與安置樓及補償款的關聯(lián)性來看,董某己結婚前后一直在董家村五間房屋居住并與父母共同生活,1994年3月28日董某己取得該宅基地使用證時,其父母已經去世多年。宅基地使用證的取得源于董某己合法的村民資格,與董家村五間房屋遺產無關。從董家村拆遷改造、安置補償的事實情況來看,董某己與其長子劉磊合并為一戶獲得安置補償的前提條件是具有村民資格及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上的原有舊房要自行拆除且不予補償。故董某己獲得的安置補償,與董家村五間房屋遺產亦無任何關系。申請再審人主張分割董某己獲得的安置補償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1988年5月2日的分家單是一種附贍養(yǎng)條件的家庭財產處分行為。董某丁與董某戊始終對分家單的真實性無異議,董某乙的丈夫張俊書亦承認其作為證明人在分家單上簽字的事實。董某甲與董某乙雖否認在分家單簽字,但其二人既不申請進行筆跡鑒定也不提供相關證據予以反駁,故對其二人關于分家單無效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該分家單證明,面對劉桂珍已經去世,董文貴年老多病需要子女贍養(yǎng),子女中只有董某己與其丈夫劉化莊和董文貴共同生活,其他子女由于各自家庭條件所限無法與董文貴共同生活的客觀情況,經董某丁提議與在場人員董某甲、董某乙、董某戊、董某己做出一致約定,董文貴由董某己與劉化莊負責養(yǎng)老送終,家中財產歸董某己所有。董某己按當時的約定履行義務后,理應取得家中財產包括董家村五間房屋的所有權。本院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申請再審人董某甲、董某乙、郭某甲、郭某乙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維持本院(2013)廊民一終字第1166號民事判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繼承人董文貴、劉桂珍遺留的董家村五間房屋后遇村改拆遷而獲得的安置樓房及補償款是否屬于遺產。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從遺產的時間屬性來看,董家村五間房屋屬于董文貴、劉桂珍的遺產,但在繼承開始后,本案法定繼承人并未在法律規(guī)定的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權利。從遺產與安置樓及補償款的關聯(lián)性來看,董某己結婚前后一直在董家村五間房屋居住并與父母共同生活,1994年3月28日董某己取得該宅基地使用證時,其父母已經去世多年。宅基地使用證的取得源于董某己合法的村民資格,與董家村五間房屋遺產無關。從董家村拆遷改造、安置補償的事實情況來看,董某己與其長子劉磊合并為一戶獲得安置補償的前提條件是具有村民資格及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上的原有舊房要自行拆除且不予補償。故董某己獲得的安置補償,與董家村五間房屋遺產亦無任何關系。申請再審人主張分割董某己獲得的安置補償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1988年5月2日的分家單是一種附贍養(yǎng)條件的家庭財產處分行為。董某丁與董某戊始終對分家單的真實性無異議,董某乙的丈夫張俊書亦承認其作為證明人在分家單上簽字的事實。董某甲與董某乙雖否認在分家單簽字,但其二人既不申請進行筆跡鑒定也不提供相關證據予以反駁,故對其二人關于分家單無效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該分家單證明,面對劉桂珍已經去世,董文貴年老多病需要子女贍養(yǎng),子女中只有董某己與其丈夫劉化莊和董文貴共同生活,其他子女由于各自家庭條件所限無法與董文貴共同生活的客觀情況,經董某丁提議與在場人員董某甲、董某乙、董某戊、董某己做出一致約定,董文貴由董某己與劉化莊負責養(yǎng)老送終,家中財產歸董某己所有。董某己按當時的約定履行義務后,理應取得家中財產包括董家村五間房屋的所有權。本院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申請再審人董某甲、董某乙、郭某甲、郭某乙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維持本院(2013)廊民一終字第1166號民事判決。
審判長:劉潤濤
審判員:潘文博
審判員:李德水
書記員: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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