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寧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濟高新檢一部刑訴〔2020〕236號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8821987********,漢族,初中,農民,戶籍所在地濟寧高新區(qū)**屯街道**村**街**號,現住**屯街道**號樓**單元**室。曾因打架分別于2005年、2006年、2013年被行政拘留三次;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兗州區(qū)人民法院先后于2009年1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于2018年7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2月8日被濟寧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濟寧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19時許,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駕車回家,行駛至濟寧高新區(qū)**屯街道**區(qū)南門時,被防疫執(zhí)勤點工作人員任某某、張某某攔下并要求出示進出小區(qū)證明,董某某不能出示證明,遂與任某某、張某某發(fā)生爭吵并推搡,推搡中董某某打了任某某臉上一巴掌、前胸一拳,將任某某打倒在地,又推了張某某一把,并進行謾罵,還將躺在地上的任某某拉著轉了半圈。黃屯派出所輔警唐某某在現場用手機錄像,董某某看到后將其手機打掉。黃屯派出所民警處警后將其帶到派出所。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董某某向任某某、張某某賠禮道歉,二人于2020年2月21日分別出具諒解書,對董某某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辦案說明、取保候審決定書、戶籍信息及證明、諒解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刑事判決書等;2.證人任某某、張某某、唐某某、薛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疫情防控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董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其有前科,應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濟寧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朱新慶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家中(地址:濟寧高新區(qū)**屯街道**號樓**單元**室,聯系方式:1347579****)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另五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_?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