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云區(qū)檢一部刑訴〔2020〕Z110號
被告人董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2271973********,漢族,小學文化,戶籍及住址所在地廣東省云浮市云城區(qū)**街道**村**村**號。曾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9月2日被云浮市云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兩個月,2016年11月13日刑滿釋放。因涉嫌故意傷害,于2020年7月3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年8月6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董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相關法律規(guī)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19時許,被害人江某某與吳某某在云浮市云城區(qū)云城街道興云西路水星家紡店門前商議事宜時,與江某某曾有矛盾糾紛的被告人董某經(jīng)過看見,并突然從江某某身后用腳踢了一腳江某某臀部,江某某隨即從身上拿出一把水果刀刺向董某,董某搶過水果刀后用該水果刀刺傷江某某左手手臂,造成江某某左橈動脈斷裂傷。經(jīng)云浮市云城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江某某所受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筆錄、書證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董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故意傷害他人,致一人重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董某犯罪以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承認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處罰,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浮市云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裴文賢
?2020年10月27日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附:
1.被告人董某現(xiàn)羈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貳冊、光盤叁張、證據(jù)目錄、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隨文移送;
3.涉案財物隨案移送,詳見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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