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呂光武、鐘威,系湖北詩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湖北匯成投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賀躍輝,系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董某某訴被告杜某某、陸某某、湖北匯成投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湖北匯成投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對其公告送達了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以書面方式申請撤回對被告陸某某起訴,本院予以準許。2016年5月19日,本院組成合議庭對案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鐘威,被告杜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湖北匯成投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對其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應受到法律保護。原告按約定向被告杜某某出借了100000元,履行了出借人的義務,被告杜某某至今未履行償還義務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年利率20%的標準符合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被告杜某某應向原告支付該款自2013年11月1日后的利息。被告湖北匯成投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為被告杜某某的上述借款及利息提供了擔保,按照擔保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因此,被告湖北匯成投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應對被告杜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綜上所述,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杜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董某某借款100000元及按年利率20%的標準支付該款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給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湖北匯成投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對被告杜某某的上述債務清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公告費700元(均由原告董某某預付),由被告杜某某、被告湖北匯成投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各負擔2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單位全稱: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帳號:079501040000393;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黃 斌 審 判 員 李進春 人民陪審員 李英杰
書記員:丁振興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