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志花,河北朋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玉山。
委托代理人陳開華,唐山市開平區(qū)開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董某某與被告王玉山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志花、被告王玉山及其委托代理人陳開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自2013年跟隨被告從事民宅的支、拆模板工作,由被告從房東處結算工錢,然后向原告按每天180元發(fā)放。2014年6月5日,原告到唐山市豐南區(qū)錢營鎮(zhèn)小贊公莊村被告承攬的閆祝平家從事支撐模板。原告在腳手架上支模板時,不慎摔下,后被送往唐山市豐南區(qū)錢營中心衛(wèi)生院住院治療13天,經(jīng)診斷為“右跟骨骨折”,于次日進行后跟骨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原告住院期間被告安排陳春英對原告進行護理,并為其墊付住院費7000元。2016年1月23日至2016年1月28日,原告在唐山百信醫(yī)院住院治療5天,于2016年1月24日做了右跟骨骨折內固定取出術。住院期間原告女兒董麗娟進行護理,董麗娟為農村居民。2016年4月29日,唐山華北法醫(yī)鑒定所對原告?zhèn)槌鼍摺短迫A(2016)臨鑒字第769號臨床鑒定》,鑒定意見為:1、評定為拾級傷殘;2、誤工損失日為自受傷之日起240日。
原告因此次受傷的損失如下:醫(yī)療費2679.3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20元、護理費211元、殘疾賠償金22102元、誤工費10128元、傷殘鑒定費1400元、交通費2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總計42440.33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及原告提供的住院費票據(jù)、門診收費收據(jù)、出院證、診斷證明、住院病歷、用藥明細、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jù)、證人證言及被告提供的住院押金收據(jù)、證人證言等證據(jù)所證實。
本院認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是指在個人之間存在勞務關系的前提下,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活動自身受到傷害的,在提供勞務一方向接受勞務一方主張損害賠償時,由雙方根據(jù)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從事承攬支、拆模板的工程,并與定作人結算工程款,以工資形式向原告等人發(fā)放,故原告與被告形成事實上的勞務關系。原告在為被告提供勞務過程中,由于被告未能提供相關的安全保障措施,導致原告摔傷,被告應承擔主要責任;而原告在工作中,由于疏忽大意,怠于防范,有著較大過失,對自己的損害結果應承擔次要責任。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被告承擔60%的賠償責任,原告應自負40%的責任。對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2679.3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20元,傷殘賠償金22102元,鑒定費14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主張的護理費,經(jīng)庭審查明,原告第一次住院期間由被告安排陳春英進行護理,原告第二次住院五天由其女兒董麗娟進行護理,其護理費參照農林牧漁業(yè)職工平均工資每天42.2元,本院認定第二次住院期間護理費為211元;對原告主張的交通費1000元,本院根據(jù)其就醫(yī)、鑒定的必要支出,酌定為200元;就原告主張的誤工費43200元,因其系農村居民,從事的支、拆模板工作并非長期穩(wěn)定性工作,故應參照農林牧漁業(yè)職工平均工資每天42.2元計算,共計10128元。原告主張被告拖欠其工資4140元,該主張與本案并非同一個訴,應另案處理。被告主張原告之訴已超過訴訟時效,經(jīng)庭審查明,原告于2016年1月23日至1月28日住院進行右跟骨骨折內固定取出術,該時間為治療終結之日,故自治療終結之日至起訴之日未超訴訟時效,故被告所辯本院不予采納。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玉山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董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法醫(yī)鑒定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共計人民幣22664.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90元,由原告董某某負擔人民幣236元,由被告王玉山負擔人民幣35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嚴冠軍 人民陪審員 錢茂會 人民陪審員 李 陽
書記員:陳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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