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均
胡文光(河北逸先律師事務所)
張某
朱大山(河北德律律師事務所)
原告董某均(2013鷹民初字第355號案件被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漢族,無業(yè),現(xiàn)住遼寧省北票市巴圖營鄉(xiāng)。
委托代理人胡文光,河北逸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2013鷹民初字第355號案件原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漢族,個體,現(xiàn)住承德市鷹手營子礦區(qū)。
委托代理人朱大山,河北德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董某均與被告張某合同糾紛一案及原告張某與被告董某均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強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某均(被告)委托代理人胡文光與被告張某(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大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為便于敘述,以下稱董某均為原告、張某為被告)。
原告訴(辨)稱,2012年11月6日,我與被告簽訂了原興隆礦務局水泥廠建筑拆除的協(xié)議。依照約定,我方交給被告安全保證抵押金人民幣80萬元,協(xié)議履行完畢后,被告拒絕返還安全保證抵押金人民幣80萬元。原告已按約履行了合同義務,無違約行為;被告的訴求無法律依據(jù),雙方所簽協(xié)議應為無效協(xié)議,應駁回被告的訴訟請求,返還原告安全保證抵押金人民幣80萬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遞交了以下證據(jù):
1、協(xié)議書(原件)一份,擬證明工程拆除后,被告應退還安全保證抵押金。
2、押金條(復印件)一張,擬證明被告收到原告方給付的安全保證抵押金80萬元。
被告對上述證據(jù)的質證意見如下:對1號證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無異議。但認為該協(xié)議的約定義務原告沒有履行完畢,所約定的返還安全保證抵押金的條件未成就;對2號證收到80萬元安全保證抵押金的事實認可,此款已由我方交給金隅公司,金隅公司已出具了收據(jù)。
被告訴(辨)稱,2012年11月6日,我與原告簽訂了承德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建筑拆除《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原告對承德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建筑進行拆除,拆除期限為3個月。但被告只拆除了地上部分,未拆除地下部分,在沒有拆除完畢的情況下于2013年3月擅自撤離,原告只得自己施工將地下部分拆除,為此支付人工、材料、機械等費用近1350303.58元。現(xiàn)要求被告賠償違約損失1350303.58元,因原告未完成協(xié)議約定義務,安全保證抵押金不應返還,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關于金隅水泥公司建筑拆除的協(xié)議的事實存在,該協(xié)議系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已實際履行,協(xié)議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原告未按雙方協(xié)議約定全部完成所承攬的拆除義務,構成違約的事實存在,證據(jù)充分,能夠認定。原告違約造成未履行的拆除工作由被告施工完成,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原告依法應對被告的經(jīng)濟損失予以賠償。被告因此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1350303.58元,證據(jù)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認定。原告已向被告交納了安全保證抵押金80萬元,但因原告未按約定完成拆除義務,此款被告不應返還,依法應在原告賠償被告的經(jīng)濟損失內予以抵扣。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董某均賠償被告張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350303.58元,扣除其安全保證抵押金800000.00元,原告董某均最后賠償被告張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550303.58元。此款須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給付。
二、駁回原、被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共計22530.00元,減半收取,計11265.00元由原告董某均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關于金隅水泥公司建筑拆除的協(xié)議的事實存在,該協(xié)議系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已實際履行,協(xié)議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原告未按雙方協(xié)議約定全部完成所承攬的拆除義務,構成違約的事實存在,證據(jù)充分,能夠認定。原告違約造成未履行的拆除工作由被告施工完成,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原告依法應對被告的經(jīng)濟損失予以賠償。被告因此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1350303.58元,證據(jù)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認定。原告已向被告交納了安全保證抵押金80萬元,但因原告未按約定完成拆除義務,此款被告不應返還,依法應在原告賠償被告的經(jīng)濟損失內予以抵扣。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董某均賠償被告張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350303.58元,扣除其安全保證抵押金800000.00元,原告董某均最后賠償被告張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550303.58元。此款須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給付。
二、駁回原、被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共計22530.00元,減半收取,計11265.00元由原告董某均承擔。
審判長:李強
書記員:張力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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