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
趙敏(河北興陽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于文忠(河北興陽律師事務所)
原告董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趙敏,河北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成年。
委托代理人于文忠,河北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董某某訴被告劉某某合伙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敏、被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于文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在合伙經營過程中,經營活動應當共同決定,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原告主張被告占有合伙財產154300元現金無充分證據證實,其提交的書證及視聽資料僅能證實被告自行要回55000元,原告要回3000元,此款應當歸原被告共有,被告應當返還原告應得的合伙財產26000元;原告其他主張因無證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返還原告董某某26000元。
二、駁回原告董某某其它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30元,由原告董某某負擔1147元,被告劉某某負擔58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在合伙經營過程中,經營活動應當共同決定,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原告主張被告占有合伙財產154300元現金無充分證據證實,其提交的書證及視聽資料僅能證實被告自行要回55000元,原告要回3000元,此款應當歸原被告共有,被告應當返還原告應得的合伙財產26000元;原告其他主張因無證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返還原告董某某26000元。
二、駁回原告董某某其它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30元,由原告董某某負擔1147元,被告劉某某負擔583元。
審判長:石潤清
審判員:李珊珊
審判員:李麗
書記員: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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