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智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吳云博,湖北眾焱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孟安法。
原告葛智某與被告孟安法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葛智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吳云博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孟安法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償還借款本金140000元;2、支付已到期利息15333元及后期利息,后期利息以100000元為本金,按月利率2%從2018年6月25日起計算至本金還清之日止,以40000元為本金,按年利率6%從2018年6月25日起計算至本金還清之日止;3、律師費3000元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8月22日,被告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條約定借款期限為1個月,月利率2%,于2017年9月21日還清本息。如逾期30天以內未足額還款,則按借款本金20%支付利息;如逾期30天以上未足額還清本息,則另行再支付8%的違約金。違約金及利息疊加計算。同時約定,律師費由被告支付。借款發(fā)生后,被告至今未歸還本金,每月按2%支付利息至2017年11月,以后再未支付利息及違約金。2017年9月6日,被告再次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還款日期為2017年12月6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歸還本金。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原告為證明其所主張的事實,在開庭審理中出示了以下證據(jù):證據(jù)一、(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及常住人口登記卡;(2)黃石市黃石港區(qū)鎖前社區(qū)居民委員會于2018年6月20日出具的《證明》;(3)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證據(jù)二、(1)2017年8月22日,被告出具的借條一張;(2)手機銀行轉賬記錄截圖兩張;(3)短信記錄截圖、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各一張。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及支付利息的事實。證據(jù)三、(1)2017年9月6日,被告出具的借條一張;短信記錄截圖一張。證據(jù)四、(1)被告名片一張;(2)武穴市大法寺鎮(zhèn)楊橋中學于2017年11月20日出具的《證明》復印件。證明被告具有正當職業(yè)。證據(jù)五、(1)2018年6月16日,原告與湖北眾焱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2)手機銀行轉賬記錄截圖一張;(3)湖北增值稅普通發(fā)票一張。證明原告支付律師費3000元。被告既未書面答辯,也未到庭應訴,放棄了答辯、舉證的權利,亦放棄了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質證的權利。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一、證據(jù)二、證據(jù)三、證據(jù)五內容真實、來源合法,且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均予以采信;證據(jù)四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采信。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告因資金周轉需要通過他人介紹認識向原告借款。2017年8月22日,原告先行給付被告現(xiàn)金20000元,再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分別匯入被告賬戶40000元、40000元。被告同時向原告出具書面借條一張,約定: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1個月,月利率2%,于2017年9月21日還清本金及利息,如未按時足額還款,逾期30天以內,甲方自愿支付借款本金的20%作為違約金給出借人;逾期30天及以上期間,則甲方自愿另行支付按借款本金的8%/天計算的違約金給出借人;如借款人未按時還本付息引起訴訟的,由黃石港區(qū)人民法院管轄,出借人為了實現(xiàn)債權而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由借款人承擔。2017年9月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約定借款40000元,于2017年12月6日前還。此后,被告依約支付利息至2017年11月24日止,再未還本付息,雙方故而成訟。另查明,原告因本案訴訟與湖北眾焱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并于2018年6月16日支付律師費3000元。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形成的借貸關系,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禁止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借款雙方應按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原告已按約給付借款本金,被告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關于借款本金。雖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兩張借條,但原告并未舉證證明2017年9月6日的借款已實際給付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認定本案借款本金為100000元,原告請求的超出部分本金,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借款利息。雖原、被告雙方對逾期還款約定違約金過高,但原告在起訴時自愿調整為從2017年12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計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的借款本金為100000元,故被告應以本金10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12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計付利息,原告請求的超出部分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律師費訴求,因借條對此進行了約定,該約定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湖北眾焱律師事務所收取的3000元律師費沒有超出相關規(guī)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000元律師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孟安法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原告葛智某償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12月22日起至本金清償完畢??日止按年利率24%計付)以及律師費3000元。二、駁回原告葛智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孟安法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466元,由被告孟安法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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