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某
吳新征(湖北寧華律師事務所)
武漢世紀萬達物業(yè)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畢蓮
涂力卓
原告葛某某。
委托代理人吳新征,湖北寧華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武漢世紀萬達物業(yè)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萬達物業(yè)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淑蕓,萬達物業(yè)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畢蓮、涂力卓。(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葛某某訴被告萬達物業(yè)公司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廖朝輝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吳新征、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畢蓮、涂力卓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物業(yè)服務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現,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簽訂后,當事人雙方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義務。但被告在2013年9月30日發(fā)出致三勝印象業(yè)主公告,告知業(yè)主其從2013年10月1日起撤出該項目的物業(yè)管理,被告的這一行為是解除合同,故雙方合同于2013年10月1日已解除,原告要求被告退還押金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辯公司資料已轉交、追加訴訟當事人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為了維護誠實信用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 ?、第九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萬達物業(yè)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退還原告葛某某裝修責任保證金8000元、電費押金4000元,共計12000元。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萬達物業(yè)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判決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用名稱: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咸寧溫泉支行;帳號:17×××89-222;匯款用途:XXX的上訴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物業(yè)服務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現,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簽訂后,當事人雙方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義務。但被告在2013年9月30日發(fā)出致三勝印象業(yè)主公告,告知業(yè)主其從2013年10月1日起撤出該項目的物業(yè)管理,被告的這一行為是解除合同,故雙方合同于2013年10月1日已解除,原告要求被告退還押金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辯公司資料已轉交、追加訴訟當事人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為了維護誠實信用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 ?、第九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萬達物業(yè)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退還原告葛某某裝修責任保證金8000元、電費押金4000元,共計12000元。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萬達物業(yè)公司負擔。
審判長:廖朝輝
書記員: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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