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文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愛民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凌云(系原告丈夫),住牡丹江市愛民區(qū)。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市陽明區(q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東安區(qū)愛民街156號。
負責人:李倫,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爽,黑龍江建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愛民區(q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東安區(qū)東一條路福民街萬佳小區(qū)綜合樓000103號。
負責人:佟玉艷,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增洋,男,該公司內(nèi)勤。
原告葛文文與被告劉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高原、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葛文文在本院依法送達交納訴訟費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內(nèi)預交案件受理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葛文文撤回起訴處理。
審判員 丁 玲
書記員:張家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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