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某
王建壯(河北饒信律師事務所)
劉雙輪
扈博坤(河北新高律師事務所)
原告: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饒陽縣大官亭鄉(xiāng)。
委托代理人:王建壯,河北饒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雙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饒陽縣大官亭鄉(xiāng)。
委托代理人:扈博坤,河北新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葛某某訴被告劉雙輪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壯,被告劉雙輪及其委托代理人扈博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葛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0萬元。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3年6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萬元,到現(xiàn)在一直未還,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要求被告償還欠款并承擔訴訟費用。
提交證據(jù):1、借條一份。
2、2-1、錄音光盤。
2-2、原告提交的通話筆錄。
2-3、通話詳單。
3、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清單一份
證據(jù)1、3的證明目的是原被告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借款之后劉雙輪曾還款2.5萬元。
證據(jù)2的證明目的是本案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同時錄音內容證實借款之后原告與被告之間就借款多次進行協(xié)商。
被告劉雙輪辯稱,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原告給付的10萬元是用于賭博,屬于違法行為,不應當受到合法保護,而且原告的起訴超過法定訴訟時效,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對原告提交證據(jù)的質證意見:證據(jù)1、借條確實是被告書寫,但是該條中的10萬元是用于賭博,是違法行為,不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已還20400元。
2-3、詳單中不能夠確定該號碼的機主也不能證實原告是向被告催要借款這一事實。
而且該通話詳單沒有電信部門的印章,因此對該證據(jù)不予認可。
2-1、2-2、從這個通話錄音中不能確定通話當事人的身份,而且其中有一個姓葛的當事人在2013年年底催要過借款,記載著姓劉的還款過2萬多,姓葛的也沒有否認,恰恰可以說明2013年年底原告向被告主張過借款,訴訟時效應該是從主張借款的這一天開始計算,截止到2017年2月15日,原告的起訴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通話內容中記載葛2014、2015年催要過,2016年沒有催要,不能顯示2015年的催要時間,如果是在2015年1月份催要,那么2017年2月就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
原告明確說明2016年沒有催要。
因此原告的起訴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
證據(jù)3、該明細清單中支款的18萬元不能夠證實原告將其中的10萬元給付被告劉雙輪,只能證實原告取款的事實。
被告陳述舉證:原告借給我的錢是讓我開賭場,原告借給我的是20萬元,20萬元直接送到我家,有證人可以作證,還有一個人合伙跟我開的,原告給付我們兩人一人10萬元,另一個是袁饋貴,寫條的時候說是10萬元一個月2萬元利息,賭博掙得多再多給,第一天開賭場有人給我作證,原告給我拿去20萬元,放在我北屋客廳了,我們玩錢是在西屋,劉某、孫某、王某,他們看到原告用黃色的布包拿去20萬元,都是100元面值的,打捆的,一捆是1萬元。
2013年6月8日打條的那一天。
提交證據(jù):證人劉某、孫某、王某出庭證言。
劉某出庭證言:“2013年6月,劉雙輪打電話讓去玩錢,我說沒錢,他說借給你,去了之后在他院里等著,葛某某、劉雙輪、袁鎖貴去了北屋,我們在西屋玩,三個人拿著黃色的包進去了,具體是誰拿著包不記得了,我參與了,公安部門沒有處理,包里的數(shù)額不知道,劉雙輪、葛某某說是20萬元”。
孫某出庭證言:“3、4年前6月初,劉雙輪打電話說玩錢,我說沒錢了,劉雙輪說葛某某借給,我去的時候院里人很多,我參與了,公安部門沒有處理。
聽劉雙輪說葛某某、袁鎖貴3人合伙,借給20萬元,看見黃色包裝著,葛某某拿著,具體數(shù)額不知道”。
王某出庭證言:“2013年6月初劉雙輪給我打電話讓我去他那玩錢,在電話里我說沒錢。
劉雙輪說借給我,說是葛某某借給的錢,我參與玩錢了。
人多在他院里等著,具體誰拿著包過去的記不太清了,是劉雙輪、葛某某、袁鎖貴三人一起進去的。
公安部門沒有處理。
包的顏色記不清了,是個布包,數(shù)額不知道,包有沒有打開記不清了”。
證明目的:證明原告出資用于賭博,三證人都參與賭博,公安也沒有處理。
原告對證人證言發(fā)表質證意見:
1、3證人講到的情況高度一致,我方認為經(jīng)過編排,我方認為與被告都是鄉(xiāng)親、牌友具有利害關系,不具有真實性。
2、3證人證言在我看來屬于傳來證據(jù),都在陳述原告要借給被告20萬元并做賭資,這是本案中被告的陳述,屬于間接證據(jù),無法證實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3、即使本案中賭博是真實的,那么我們也無法認證本案中的10萬元與三個證人說的20萬元是同一筆債務。
4、如果在賭場中,3個人的證言客觀的話,那么存在放款與借款的關系,通過證人證言不能證實本案中借貸關系的存在。
3個證人的證言合法性,如果說在本案中存在賭博行為,那么說行為是合法還是非法乃至是犯罪,事實的查明不應該是民事法庭的職權范圍之內,法院所采納的應該是行政機關乃至最后刑事審判的結果來確定實施的存在。
關聯(lián)性,根據(jù)3個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合法性的質證意見,3個人的證言不應當予以采納。
被告對證人證言的意見:3個證人證言能夠充分證明與被告陳述的事實相一致,只是其中一部分聽被告陳述,提供資金能夠充分證明是原告葛某某提供,而且三個證人證明的賭博時間與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時間基本一致,以及原告取款的時間相一致,可以充分證明原告的取款18萬元是用于賭博,因此三證人的證言能夠充分證明原被告雙方的關系。
故原告與被告不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
本院認定如下: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借條一份。
2、2-1、錄音光盤。
2-2、原告提交的通話筆錄。
2-3、通話詳單。
3、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清單一份。
證據(jù)之間相互印證一致,能證實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存在,證據(jù)真實、合法、有效,本庭予以確認。
對被告申請出庭的證人劉某、孫某、王某的證言,因其三人并未見到原告拿出十萬元交付被告并由被告出具欠條,故其證明內容與本案借款缺乏關聯(lián)性,故對證人證言關聯(lián)性不予確認。
上述證據(jù)可證實如下事實:2013年6月8日被告劉雙輪向原告借款10萬元,并給原告出具了借條。
借款后,被告稱償還了20400元,原告稱償還了2.5萬元。
剩余借款至今未償還。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條未約定還款日期,原告可以催告借款人償還借款,故其訴訟請求不超過訴訟時效。
原告葛某某與被告劉雙輪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原告主張被告償還借款10萬元,與查明的數(shù)額事實不符,應以扣除原告承認還款2.5萬元為宜,現(xiàn)被告仍欠7.5萬元。
被告提出原告給付款項系用于賭博,屬于違法行為且超過訴訟時效,因該意見缺乏證據(jù)支持,故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雙輪償還原告葛某某借款7.5萬元。
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葛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原告葛某某負擔575元,被告劉雙輪負擔17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于上訴期限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條未約定還款日期,原告可以催告借款人償還借款,故其訴訟請求不超過訴訟時效。
原告葛某某與被告劉雙輪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原告主張被告償還借款10萬元,與查明的數(shù)額事實不符,應以扣除原告承認還款2.5萬元為宜,現(xiàn)被告仍欠7.5萬元。
被告提出原告給付款項系用于賭博,屬于違法行為且超過訴訟時效,因該意見缺乏證據(jù)支持,故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雙輪償還原告葛某某借款7.5萬元。
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葛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原告葛某某負擔575元,被告劉雙輪負擔1725元。
審判長:李紅巖
書記員:耿饋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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