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菲某某食品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qū)。
法定代表人:RAHULJOHNCOLACO,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志華,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建永,江蘇智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翱某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qū)。
法定代表人:袁康,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子君,上海君樂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歐尚(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楊浦區(qū)。
法定代表人:黃明端,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珊,北京天達共和(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菲某某食品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菲某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上海翱某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翱某公司”)、原審第三人歐尚(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尚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2018)滬0101民初173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菲某某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翱某公司原審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均由翱某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錯誤認定菲某某公司與翱某公司簽訂的報銷協(xié)議在2014年12月31日之后仍然有效,因為2014年12月31日之后雙方對相應費用的報銷達成了一份新的協(xié)議,就是翱某公司與菲某某公司一級經銷商簽署的付款協(xié)議書,其中明確約定翱某公司的相關費用統(tǒng)一由各一級經銷商報銷,而非由菲某某公司報銷。菲某某在郵件中也只是對相關費用的數(shù)字進行確認,并沒有說明費用的承擔方是菲某某公司。同理,一審認定2015年未核銷費用中,翱某公司無法從“蘇州廣匯”、“杭州華商”、“南京旺龍”等經銷商處抵扣的貨款由菲某某公司承擔,亦屬認定事實錯誤。案涉報銷協(xié)議到期后,翱某公司與11名一級經銷商簽署付款協(xié)議書,約定歐尚門店支付費用由各經銷商報銷,在費用發(fā)生后的一個月內在各經銷商貨款中扣除。因此,翱某公司在本案中請求菲某某公司報銷費用并無合同依據(jù)。2、本案的基礎法律關系應當是翱某公司與菲某某公司一級經銷商的買賣合同關系以及菲某某公司與一級經銷商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而非一審認定的翱某公司與菲某某公司之間的服務合同關系。從本案的貨物和貨款的流轉過程也可以印證,翱某公司實際上是菲某某公司的二級經銷商,而并非是服務的提供商。一審法院認定翱某公司與菲某某公司之間構成服務合同關系,屬事實認定錯誤。因此,翱某公司應當向菲某某各一級經銷商主張報銷費用。3、在翱某公司主張的費用當中,一審所認定的應當報銷的款項亦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一審判決共認定了四筆翱某公司可報銷的費用。第一筆費用金額為人民幣563,266.67元(以下幣種同),性質為2015年海報費或海報價格差,菲某某公司從未確認過這一金額。第二筆費用是2016年1月低價風暴,該筆金額在雙方郵件往來中得到確認,但該筆費用不應由菲某某公司承擔。第三筆費用是2015年新開門店費用5萬元,也沒有菲某某公司的確認,且該費用亦應由菲某某公司一級經銷商承擔。最后一筆費用為2015年10月16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訂單價格差261,018.17元,翱某公司沒有提供任何證據(jù)能夠證明該筆費用實際發(fā)生,歐尚公司的確認也沒有任何憑據(jù)。一審法院將菲某某公司員工對翱某公司費用的確認,作為菲某某公司的確認顯然是錯誤的,菲某某公司的員工與翱某公司之間的郵件溝通不能代表菲某某公司的意思,也不形成表見代理。而且,一審將歐尚公司代理人對扣除翱某公司款項的認可意見作為定案依據(jù),顯然忽視了證據(jù)的法定形式以及歐尚公司與翱某公司在本案中的共同利益關系。因此,翱某公司上述四筆費用的主張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綜上,請求支持菲某某公司的上訴請求。
翱某公司辯稱,不同意菲某某公司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翱某公司認為菲某某公司的上訴意見均在重復其一審意見,翱某公司均已一一予以回應。本案一共涉及三種協(xié)議:首先是報銷協(xié)議,合同期限雖然至2014年12月31日,但2014年后菲某某公司與翱某公司始終按照報銷協(xié)議的內容繼續(xù)履行,沒有任何變化,因此案涉報銷協(xié)議應適用于本案翱某公司所主張的報銷費用,菲某某公司是費用的承擔主體。其次是翱某公司與菲某某公司一級經銷商之間的付款協(xié)議書,約定的是翱某公司與菲某某公司一級經銷商與歐尚公司門店之間的有關費用,該費用與案涉報銷協(xié)議的內容不同,兩者無重復的地方,因此不影響前述報銷協(xié)議的履行。第三種是2016年5月1日之后生效的分銷商協(xié)議,該協(xié)議生效后,翱某公司與菲某某公司的法律關系才發(fā)生實質性變化,翱某公司從銷售服務合同的服務者變成了菲某某公司的經銷商。對于菲某某公司主張應歸屬于分銷商協(xié)議的價款結算部分,翱某公司已經進行了剔除,并根據(jù)分銷商協(xié)議約定仲裁的合同條款另案處理。綜上,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歐尚公司述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翱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菲某某公司向翱某公司支付銷售服務費共計1,362,698.74元。
一審經審理查明:2010年底,菲某某公司基于翱某公司與歐尚公司存在的《購銷合同》,與翱某公司建立合作關系,雙方約定菲某某公司通過翱某公司與歐尚公司的購銷合同,在歐尚公司華東各門店銷售菲某某公司所屬品牌美素奶粉。由于當時翱某公司沒有達到菲某某公司分銷商的資格,翱某公司僅作為菲某某公司服務方存在。翱某公司與歐尚公司的《購銷合同》項下僅涉及美素產品。歐尚公司各門店向菲某某公司指定的各地分銷商訂購美素奶粉,菲某某公司各地分銷商根據(jù)訂單數(shù)量及價格進行送貨。2014年10月1日,翱某公司與菲某某公司簽訂《報銷協(xié)議》。2014年10月10日,菲某某公司明確了各環(huán)節(jié)價格體系與各利益分配方式,并通過菲某某公司工作人員錢飛發(fā)送郵件給翱某公司。郵件中明確翱某公司、歐尚公司、菲某某公司經銷商之間的結算價格,并明確翱某公司、歐尚公司合同費用由菲某某公司根據(jù)協(xié)議直接與翱某公司結算。按照約定,翱某公司每月根據(jù)歐尚公司財務系統(tǒng)與菲某某公司各分銷商提供的送貨憑證進行送貨數(shù)量和驗收數(shù)量核對,按菲某某公司規(guī)定的價格接收菲某某公司各分銷商向翱某公司開具的發(fā)票,并結合歐尚公司各門店收貨驗收單的數(shù)量和價格向歐尚公司開具發(fā)票。歐尚公司根據(jù)合同賬期及菲某某公司同意支付的費用扣除相關費用后結款給翱某公司。2014年10月1日前,翱某公司與菲某某公司之間沒有相關報銷協(xié)議。雙方交易模式為,翱某公司收到歐尚公司支付的貨款后,結合歐尚公司扣除的相關費用及雙方間約定的翱某公司應得的服務費,翱某公司向菲某某公司各分銷商付款。2014年10月1日,翱某公司與菲某某公司簽訂《報銷協(xié)議》,約定期限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協(xié)議約定翱某公司與歐尚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中約定費用及菲某某公司確認向歐尚公司投入的費用,包括歐尚公司返利、海報廣告促銷服務費、新開門店免費樣品費用由翱某公司直接向菲某某公司報銷;并明確翱某公司就認可歐尚公司返利或海報廣告促銷服務費,翱某公司僅能根據(jù)該《報銷協(xié)議》向菲某某公司申請報銷,翱某公司無權將任何歐尚公司返利或海報廣告促銷服務費與其應付給經銷商的任何款項進行抵扣,或向經銷商申請報銷任何歐尚公司返利或海報廣告促銷服務費。翱某公司根據(jù)《報銷協(xié)議》,按期通過電子郵件與菲某某公司核對報銷事項及金額,與翱某公司對接業(yè)務的主要為菲某某公司工作人員丁一峰,經丁一峰對報銷費用確認無誤后翱某公司根據(jù)其確認的報銷金額開具發(fā)票,菲某某公司收到發(fā)票后,向約定的翱某公司賬戶支付報銷金額。2016年5月1日,翱某公司與菲某某公司簽訂《分銷商協(xié)議》,翱某公司成為菲某某公司上海地區(qū)(對應歐尚公司上海門店)的美素奶粉準分銷商。2016年8月1日,菲某某公司發(fā)送郵件給翱某公司表示,目前菲某某公司轉戶還沒有完成,江蘇19家門店仍然沒有從翱某公司處轉出。2016年12月,由于翱某公司資金問題,且菲某某公司核銷費用周期過長,歐尚公司業(yè)務由菲某某公司指定其其他分銷商接收。
另查明,2015年12月10日,翱某公司向菲某某公司工作人員丁一峰發(fā)送一份關于未核銷費用明細,費用共計1,049,039.49元。2015年12月14日,菲某某公司工作人員丁一峰在郵件中回復翱某公司:1、翱某公司提出的未核銷費用內容予以認可,2、活動補差部分非上海區(qū)域先扣除翱某公司毛利再計算,3、因進貨價錯誤造成的差異,上海以外門店,菲某某公司將按照翱某公司與經銷商的實際進貨損失計算,歐尚公司毛利不在計算范圍內,4、進行了核銷數(shù)額的計算和計算方法的備注,5、具體費用核銷,雙方將進一步進行溝通,郵件中附件2是丁一峰計算的對賬明細,未核銷金額共計417,835.79元,備注翱某公司可以核銷其中164,220.60元。附件中注明,對于“進價差異”翱某公司可扣除蘇州廣匯貨款10,000元;“0422-0504海報價格差”翱某公司可扣除蘇州廣匯貨款11,889元及杭州華商貨款16,045元;“618活動”翱某公司可扣除杭州華商貨款5,844元、南京旺龍貨款21,889元、無錫緣望貨款6,658元;“10月4聽立減80”翱某公司可扣除無錫緣望貨款4,286元、上海品星貨款21,889元、蕪湖怡佳貨款10,721元;“10月海報價格差”PO已下可核銷55,000元。后翱某公司通過郵件與菲某某公司協(xié)商,雙方認可最終未核銷金額由417,835.79元變更為628,307.16元。結合歐尚公司平臺實際扣款數(shù)據(jù),該部分金額為563,266.67元。
2016年2月24日,菲某某公司工作人員丁一峰郵件告知翱某公司確認歐尚公司華東1月低價風暴活動兌獎券活動41.98萬元,菲某某公司承擔90%,即37.78萬元。2016年2月25日,翱某公司郵件告知菲某某公司工作人員丁一峰,其計算出的費用保函非華東門店應去除,并按丁一峰要求計算了補差表一并發(fā)送郵件給丁一峰,其中注明2016年1月低價風暴菲某某公司未核銷費用為280,036.42元,丁一峰遂郵件確認該內容。
2016年8月19日,菲某某公司工作人員丁一峰確認2016年2檔補差價格共計6,654.96元。(歐尚公司網站數(shù)據(jù)顯示該筆金額于2016年8月和10月結算,屬于《分銷商協(xié)議》處理范圍內,不屬于本案所涉金額。)
根據(jù)《報銷協(xié)議》附件二,并結合歐尚公司實際扣款,“2015年新開門店費”未核銷金額共計50,000元,“2016年7月特別返利5.5%”未核銷費用共計81,496.10元(屬于《分銷商協(xié)議》處理范圍內,不屬于本案所涉金額)。根據(jù)菲某某公司確定的價格體系與菲某某公司分銷商實際送貨的價格差,結合歐尚公司系統(tǒng)實際扣款,“2015年10月16日-2016年8月31日訂單價格差”費用為355,460.56元。其中“2015年10月16日-2016年4月30日訂單價格差”為261,018.17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翱某公司與菲某某公司達成《報銷協(xié)議》,翱某公司為菲某某公司產品在歐尚公司平臺上銷售提供服務,菲某某公司為翱某公司報銷相關費用,雙方成立服務合同關系。該服務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和形式均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應屬有效。雙方應按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秷箐N協(xié)議》約定翱某公司與歐尚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中約定費用及菲某某公司確認向歐尚公司投入的費用,包括歐尚公司返利、海報廣告促銷服務費、新開門店免費樣品費用由翱某公司直接向菲某某公司報銷。
本案爭議焦點一:自2014年12月31日后,《報銷協(xié)議》是否仍然有效。首先,《報銷協(xié)議》明確約定期限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但該協(xié)議到期后,菲某某公司仍舊按照該協(xié)議約定給翱某公司提供2015年及2016年的相關銷售服務費用,且雙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無其他報銷協(xié)議。其次,《報銷協(xié)議》約定時間到期后,本案所涉部分未報銷金額,翱某公司根據(jù)《報銷協(xié)議》約定事項及金額向菲某某公司羅列報銷金額,菲某某公司均確認。因此,雖然《報銷協(xié)議》明確約定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止,但雙方的自愿行為默認該協(xié)議自2014年12月31日后仍然有效,故確認2014年12月31日后該協(xié)議的效力,《報銷協(xié)議》明確約定可報銷的費用以及菲某某公司確認的可報銷費用,菲某某公司應根據(jù)約定支付給翱某公司。
本案爭議焦點二:《分銷商協(xié)議》簽訂時間與生效時間是否一致。2016年5月1日,翱某公司與菲某某公司簽訂《分銷商協(xié)議》,約定翱某公司成為菲某某公司上海地區(qū)(對應歐尚公司上海門店)的美素奶粉準分銷商。2016年8月1日,翱某公司發(fā)給菲某某公司郵件提到需要菲某某公司通知其各地經銷商自2016年8月1日起不要再從原廠編賬號中下載訂單送貨,直接去新的各自廠編上下載訂單送貨。同日,菲某某公司回復翱某公司轉戶還未完成,江蘇19家門店仍然沒有從翱某公司處轉出。僅憑翱某公司提供的上述郵件,無法證實《分銷商協(xié)議》自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故確認《分銷商協(xié)議》生效時間即簽訂時間,即2016年5月1日。2016年5月1日之后未核銷費用,應依據(jù)《分銷商協(xié)議》另行處理,不在本案所涉范圍。故翱某公司主張的2016年2檔補差價格共計6,654.96元,不予支持?!?015年10月16日-2016年8月31日訂單價格差”費用當中,對“2015年10月16日-2016年4月30日訂單價格差”261,018.17元予以支持。“2016年7月特別返利5.5%”未核銷費用共計81,496.10元,不予支持。
本案爭議焦點三:2015年未核銷費用中,菲某某公司表示可從菲某某公司經銷商處扣除的貨款是否能夠抵扣?!秷箐N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翱某公司僅能根據(jù)該《報銷協(xié)議》向菲某某公司申請報銷,翱某公司無權將任何歐尚公司返利或海報廣告促銷服務費與其應付給經銷商的任何款項進行抵扣,或向經銷商申請報銷任何歐尚公司返利或海報廣告促銷服務費。且翱某公司與菲某某公司經銷商之間無相關報銷協(xié)議。因此,翱某公司并無依據(jù)將核銷金額從“蘇州廣匯”、“杭州華商”、“南京旺龍”等經銷商貨款中予以抵扣。故該部分費用應由菲某某公司承擔。對于“10月DM費”,菲某某公司郵件表示“可核銷55,000元”,并無證據(jù)表明翱某公司對該筆費用已經核銷,故對該部分費用菲某某公司應支付給翱某公司。對于翱某公司主張的該部分金額為563,266.67元,予以支持。
另翱某公司主張“2016年1月低價風暴”費用305,820.45元,但翱某公司發(fā)送給菲某某公司郵件中明確“2016年1月低價風暴”菲某某公司未核銷費用為280,036.42元,且菲某某公司予以確認,故僅確認“2016年1月低價風暴”為280,036.42元?!?015年新開門店費”未核銷金額共計50,000元,該筆費用菲某某公司工作人員丁一峰予以確認,且屬于本案所涉《報銷協(xié)議》范疇,故予以支持。
綜上,菲某某公司未按約支付翱某公司服務費,其行為屬于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菲某某公司應當支付翱某公司服務費共計1,154,321.26元。據(jù)此,一審判決:菲某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翱某公司銷售服務費1,154,321.26元;一審案件受理費20,732元,由翱某公司負擔5,543元,由菲某某公司負擔15,189元。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jù)。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案涉報銷協(xié)議是否適用于菲某某公司與翱某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合同履行期間的費用結算,以及一審認定的四筆費用是否客觀真實。
關于爭議焦點一。菲某某公司主張案涉報銷協(xié)議并不適用本案雙方爭議期間的費用結算,并主要提出以下三點理由:雙方的報銷協(xié)議于2014年12月31日屆滿而終止履行,其后并未再簽訂新的報銷協(xié)議;翱某公司于2015年1月1日與菲某某公司一級經銷商簽訂付款協(xié)議書,因此翱某公司應當向菲某某公司各一級經銷商主張權利,菲某某公司不承擔報銷費用的法律責任;翱某公司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實際上是菲某某公司的二級經銷商,菲某某公司與其一級經銷商是買賣合同關系,一級經銷商與翱某公司也是買賣合同關系,翱某公司并非是銷售服務者,因此其應當按照買賣合同關系向各一級經銷商主張權利。對此,翱某公司認為:雖然雙方的報銷協(xié)議在2014年12月31日屆滿,但實際上并未終止履行,根據(jù)其一審提供的電子郵件等證據(jù)可予以印證;翱某公司與菲某某公司各一級經銷商于2015年1月1日簽訂的付款協(xié)議書并非菲某某公司所主張的報銷協(xié)議,而是貨款結算協(xié)議,相關費用與報銷協(xié)議的內容并不相同,同時翱某公司還當庭舉證其與各一級經銷商在2013年、2014年度均有內容一致的付款協(xié)議書,用于證明2015年付款協(xié)議書并非是基于報銷協(xié)議結束后新的商業(yè)安排;早在2010年,菲某某公司想要打開歐尚公司的銷售渠道,就是借助翱某公司這一服務平臺與歐尚公司建立聯(lián)系,翱某公司在整個環(huán)節(jié)中只作為服務平臺存在,并不實際接觸貨物也沒有自己的倉庫,因此翱某公司與菲某某公司構成銷售服務合同關系。結合雙方的上訴以及答辯意見,本院認為本案翱某公司與菲某某公司之間構成服務合同關系,而非菲某某公司所主張的兩層買賣合同關系。菲某某公司主張通過結款流程可以認定買賣合同關系的理由不能成立,結款流程并非是兩層買賣合同關系的本質特征,翱某公司作為歐尚公司的合同對象,理應由歐尚公司結款給翱某公司,再根據(jù)翱某公司與菲某某公司及其一級經銷商的合同進行結款,歐尚公司不直接與菲某某公司結款并不能確定菲某某公司與翱某公司的合同本質。本案當中菲某某公司認為總供貨商和經銷商在協(xié)議項下的貨物所有權是轉移的,經銷商拿貨后要承擔貨物賣不出去的風險,對此本院表示認可,服務商相對應地因不獲得貨物所有權,將不承擔貨物滯銷所產生的損失。因此,在菲某某公司并不能舉證證明翱某公司承擔退貨、滯銷等損失的情況下,對其主張雙方系雙層買賣合同關系的意見不予采信。另外,根據(jù)菲某某公司各一級經銷商與翱某公司簽訂的付款協(xié)議書的內容可以印證翱某公司的主張,付款協(xié)議書正文第二段言明菲某某公司通過各一級經銷商委托翱某公司向歐尚超市提供美素佳兒產品。翱某公司為菲某某公司及其一級經銷商提供銷售服務,雙方構成服務合同關系。從翱某公司一審提供的證據(jù)尤其是電子郵件的內容可以證明,菲某某公司在報銷協(xié)議期滿之后,仍然按照報銷協(xié)議的內容與翱某公司核對結算費用,除了菲某某公司負責對接翱某公司與歐尚公司美素產品的員工丁一峰之外,劉曉亦對報銷費用事宜進行了確認,在往來郵件的內容中丁一峰、劉曉均多次明確提及費用由菲某某公司承擔。因此,本院認為雙方在案涉報銷協(xié)議到期之后,仍然按照報銷協(xié)議的內容繼續(xù)履行,事實上形成了對案涉報銷協(xié)議予以延續(xù)的合意,菲某某公司主張的其一級經銷商與翱某公司簽訂的付款協(xié)議書亦非對于費用結算進行新的約定,因而本案翱某公司主張由菲某某公司承擔相關費用,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二。經查,一審法院認定的四筆費用均由雙方郵件往來等證據(jù)予以證明,菲某某公司認為丁一峰的確認并不具有代表菲某某公司的效力,對此本院不予認可。一審中菲某某公司確認丁一峰為其高級客戶經理,服務大客戶和經銷商,2015年和2016年都是丁一峰出面對接的。另外從雙方往來郵件和交易流程來看,均由丁一峰負責最終的費用結算,因此本院對菲某某公司的該節(jié)主張不予采信。且一審中,翱某公司曾提供菲某某公司未核銷費用明細,菲某某公司對此認為未核銷費用明細當中歐尚公司的相關數(shù)據(jù)已經全部在歐尚網平臺認證了,對數(shù)據(j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只是認為與翱某公司本案的主張沒有關聯(lián)性。因此,翱某公司所主張的費用均有歐尚網平臺的數(shù)據(jù)予以佐證,一審中菲某某公司亦予以確認,該費用是客觀真實存在的,至于菲某某公司對于證據(jù)關聯(lián)性的抗辯,其一審亦認可進入歐尚網平臺需要有對應的合同編號,因此所有數(shù)據(jù)均應有可對應性,在翱某公司明確表示本案所主張的費用與其他業(yè)務無關,且菲某某公司并無證據(jù)證明就該費用已經與翱某公司結算完畢的情況下,菲某某公司理應在本案中承擔一審所認定的四筆費用。
綜上,菲某某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依法均不能成立。本案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無誤,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732元,由上訴人菲某某食品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法官助理 黃宇宏
審判員:高增軍
書記員:陳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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