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某某,男,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
被告柳某某,女,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
原告莫某某訴被告柳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陳虹使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5日,被告柳某某駕駛無牌電動車自行車從興勝鄉(xiāng)往禮州鎮(zhèn)方向行駛,22時許當車行至國道108線2740KM+200M路段處左轉與相對方向由原告莫某某駕駛的無牌電動車自行車相撞,造成原、被告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西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勘驗現場,作出西公交認字第(2014)第0153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柳某某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莫某某不承擔此次事故的責任。原告受傷后在涼山州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9天(2014年9月7日至2014年9月16日),住院醫(yī)療費14459.91元。入院診斷為:1、右額葉腦挫裂傷,創(chuàng)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2、外傷性氣顱;3、右額定硬膜下積液;4、右額骨骨折、右側紙板、右眼眶上壁骨折;5、顱前凹骨折,腦脊液鼻漏;6、前額部皮膚挫裂傷。出院醫(yī)囑:出院休息一月;門診隨訪。出院后原告的傷情在涼山定音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兩個十級傷殘,鑒定費700.00元。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未墊付過任何費用。
審理中原告主張交通費未向本院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向本院提供購車發(fā)票一張。
本院認為: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柳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應當遵守第六十八第一款: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yōu)先通行?!敝?guī)定,其過錯行為是與本次事故發(fā)生有直接因果關系,因此交警隊的認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柳某某應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民事賠償責任。
原告是農村居民家庭戶,因此原告的傷殘賠償金應按照2013年四川省的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7895.00元/年的標準計算。原告受傷后產生一定的交通費,但原告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院酌情考慮為300.00元。原告受傷后住院9天需要人員護理,符合事實,護理費只能按照四川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職工平均工資的標準110.00元/天的標準計算。原告在事故發(fā)生時達到退休年齡,因此不應計算誤工損失。原告要求賠償車輛損失只提供一張購車發(fā)票,而無車輛實際損失的依據,因此本院不支持車輛損失費。原告要求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鑒定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并依法計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四川省上一年度相關統(tǒng)計數據確定。
一、住院醫(yī)療費14459.91元。
二、護理費9天參照四川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職工平均工資的標準110.00元/天。共計990.00元(110.00元/天×9天×1人)。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西昌市的標準30.00元/天,270.00元(30.00元/天×9天)。
四、營養(yǎng)費按照30.00元/天的標準,270.00元(30.00元/天×9天)。
五、按照2014年四川省的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7895.00元/年計算,傷殘賠償金18948.00元(7895.00元/年×20年×12%)。鑒定費700.00元。
六、交通費300.00元。
以上6項損失共計35937.91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柳某某賠償原告莫某某35937.91元,在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給付。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60.00元,由原告莫某某負擔318.00元,被告柳某某負擔742.00元(此款原告已墊付,被告在履行上述義務時徑直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法律文書生效后,當事人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包括原告所墊付的訴訟費用。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兩年。
審判員 陳 虹
書記員:張淑華 附適用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九條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y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營養(yǎng)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yè)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yè)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三十五條本解釋所稱“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qū)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tǒng)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tǒng)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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