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某某,男,1962年1月11出生,漢族,住文安縣。
委托代理人楊杰,河北恒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安陽高安陽縣。
原告莫某某訴被告劉某某買賣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本院審判員王春玲獨任審判,于2018年5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莫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楊杰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莫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劉某某給付原告貨款共計86826元,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還款經濟損失。2、訴訟費用由被告劉某某負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系買賣建材合同關系,被告劉某某向原告莫某某購買建材,劉某某共欠莫某某貨款86826元,劉某某承諾于2016年2月14日償還,但卻一直未還。原告莫某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劉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告莫某某向本院提供2015年10月29日由被告劉某某簽字的對帳單一份,證明被告劉某某共欠原告莫某某貨款86826元,劉某某承諾于2016年2月14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院對于原告莫某某提供的由被告劉某某簽名的對帳單,被告劉某某未到庭質證,視為放棄質證的權利,故認定具有證據效力。
經審理查明以下事實:被告劉某某向原告莫某某購買建材,截止至2015年10月29日被告劉某某共欠原告莫某某建材款86826元,被告劉某某承諾于2016年2月14日前一次性付清,但之后被告劉某某僅償還原告莫某某10000元?,F(xiàn)被告劉某某仍欠原告莫某某貨款76826元。
本院認為,原告莫某某與被告劉某某之間存在買賣建材的業(yè)務關系,被告劉某某對所欠原告莫某某款項為其出具了對帳單,并承諾于2016年2月14日前一次性付清,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事實清楚,被告劉某某應償還原告莫某某貨款。故對于原告莫某某要求被告劉某某償還貨款76826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莫某某要求被告劉某某支付從2016年2月14日之日起的逾期付款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給付原告莫某某貨款7682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損失(以76826元為基數,從2016年2月15日開始按中國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至給付之日)。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985.5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此費用原告已經向本院交納,由被告于判決生效后直接給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春玲
書記員: 劉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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